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专利侵权救济问题随着专利领域的复杂发展而更被予重视,停止侵害责任作为专利侵权当然救济方式对专利人权利的保护长期显现不可替代的功能。然而,近年来浮现的少量司法案例正以一种微弱的力量推翻着停止侵害责任在专利侵权领域中的绝对适用的正当性。社会公共利益的引导、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偏颇以及因于停止侵害责任当然适用而带来的权利滥用问题都为专利侵权中停止侵害责任适用上的限制成为可能。透彻比对分析停止侵害责任的知识产权请求权本质与民事责任性质,摸清停止侵害责任具备复杂的适存脉络。专利侵权中停止侵害责任与美国永久禁令仅仅作用类似而并非完全相同,美国永久禁令制度的发展给我国专利侵权中停止侵害责任适用上的限制问题研究带来启示。抑制停止侵害责任泛化适用带来的权利滥用、平衡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在需求、鼓励专利技术创新以及促进专利商业实施都成为限制停止侵害责任适用所能带来的积极意义。大量司法实践证明社会公共利益倾斜成为限制停止侵害责任适用的具体事由,其限制具备正义性。社会公共利益类型百态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界限难以明确,以案例指导形式明确社会公共利益已然成为趋势。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符合经济利益保全理论的内在要求,但是经济利益保全理论与专利法激励创新理论又存在某种程度的冲突。专利侵权中的停止侵害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之间适用关系的随意性造成限制问题解决的瓶颈,在专利侵权中将损害赔偿责任优先适用作为限制适用的路径并划分损害赔偿责任优先适用的情形。停止侵害责任限制之后,专利权人经由司法强制许可获得权利的救济,司法强制许可之后也需对专利权利的进一步侵害有所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