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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也是刑法学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被有些学者称为“绝望的一章”。教唆犯问题则是共同犯罪中的一个重要而又棘手的问题。但学界有关教唆犯的理论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拟就教唆犯的一些重要问题问题作比较探讨,以抛砖引玉,丰富我国刑法理论。全文主要分为引言、文献综述、正文三大部分。引言概述研究教唆犯问题的意义以及我国教唆犯问题的研究现状,同时说明作者展开文章的逻辑思路。文献综述主要从西方刑法学者对教唆犯的研究概况、我国刑法学者对教唆犯的研究概况、国内外学者对教唆犯的具体问题的不同看法、本人拟提出的主要观点四个方面作了一些探讨。正文包括八个部分:第一部分:教唆犯的起源与演变。该部分从我国古代刑法中的教唆犯着手,考察了我国古代、近现代、革命根据地及新中国刑法中的教唆犯和外国古代、近现代刑法及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中的教唆犯。第二部分: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要件。一是教唆犯的概念,该部分论述了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分别介绍了两大法系和我国刑法理论中有关教唆犯的概念。以德、日为代表的第一种立法方式与我国现阶段对教唆犯的理解大体上是相一致的,但是它没有区分非共犯教唆犯与共犯教唆犯,以至于在教唆犯的某些问题上存在着困惑,仅仅依靠这种理论是无法解决的;英美法系把教唆犯分为两种情况,可以较好的解决教唆犯理论中存在的某些困惑,是值得我们借鉴的。笔者认为应当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把教唆犯分为两种情况,在一个总的教唆犯概念下分为两种教唆犯来下定义较为妥当。二是教唆犯的成立要件,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内外有关教唆犯成立要件的观点。显然可以看出我国对教唆成立要件的理解是站在共犯独立性的基础之上的,上述观点均具有片面性。笔者认为应当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之上,区分非共犯教唆犯的成立要件与共犯教唆犯的成立要件,从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这三个方面探讨教唆犯的成立要件,较为妥当。第三部分:教唆犯的性质与生存空间。我国刑法理论上教唆犯性质之检讨,这一部分从我国学界理论认识上的分歧谈起,抛开了学界过去研究教唆犯不分被教唆者是否犯被教唆之罪而笼统地对教唆犯研究的方法,理清了教唆犯的两种不同情况,对教唆犯的范围、性质进行了重新定位。第四部分:教唆犯的分类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分。笔者认为,学界过去教唆犯的分类比较混乱,对教唆犯的分类必须考虑对教唆犯的性质、概念、成立要件等方面的基本态度,要结合立法和实践进行具体分析。此外,还把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精神帮助犯进行了区分。第五部分:教唆犯的特殊形态,包括教唆犯的未完成形态与罪数形态两部分。教唆犯的未完成形态,根据教唆犯二重性说和我国刑法规定,教唆犯的既遂,是指教唆犯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并且被教唆的人接受教唆实施所教唆的罪并达到既遂的情形。有关预备、未遂、中止问题比较复杂,重点讨论了未遂的相关问题。教唆犯的罪数形态。这一部分重点介绍了教唆犯的连续犯、教唆犯的想象竞合犯、教唆犯的牵连犯、教唆犯的结果加重犯四种形态。第六部分:教唆犯的定罪。这一部分详细重点地分析了教唆犯的定罪,首先是说明了教唆犯的定罪处罚依据,然后分别论证了在六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对教唆犯定罪,最后探讨了教唆犯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区分。第七部分:教唆犯的处罚。主要探讨了教唆犯的处罚根据、处罚原则等问题。教唆犯的处罚根据是教唆犯应负刑事责任的基础,笔者提出了研究教唆犯的处罚根据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于教唆犯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已做出明确规定。对于教唆未遂的处罚,分歧较多,笔者建议将《刑法》第29条第2款修改为:“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如果此罪的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对于教唆犯,可以比照所教唆之罪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第八部分:完善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立法的建议。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刑法中有关教唆犯的立法,指出了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教唆犯立法规定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