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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高等教育得到普及,越来越多的人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完成人生的重要阶段。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危险性也在不断增加,高校作为为社会发展培养专业性人才的机构,其对社会的融入度越来越高,开放程度也日益加大,高校的校内环境较从前更加复杂,高校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比比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和《学生伤害处理办法》中,我们可以此作为高校履行安保义务的法律依据。高校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大学生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对这种侵权责任的认定上还存在着诸多争议。本文从高等院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入手,对其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认定上的争议,及解决争议的路径进行分析和阐述。不包括引言和结语,本文共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和法理依据。作为安全保障的义务主体,高校有义务为在校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提供符合要求的客观环境,包括符合质量标准的硬件设施、教学活动场地、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等,还有义务防止第三人对大学生的侵害行为。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事发前的预防措施、事发中的对侵害行为的及时制止以及事发后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三个方面组成。在法理依据上,主张以违约责任理论、危险控制理论,社会责任理论和法定责任理论作为其法理依据。第二部分,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概述。以适用过错责任为其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上以“四要件说”为指导,阐述构成要件的四个方面,即高校存在不法行为、高校学生人身和财产权利上的损害后果、高校具有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提出侵权责任的两种责任形态,即无第三人介入情况下高校的责任和有第三人介入下高校的责任。第三部分,归纳司法实践中,高校违反安保义务,承担侵权责任问题上的争议,分别是举证责任归属不明、权利主体范围过窄、判断义务主体义务履行的标准不规范,以及补充责任和追偿权方面存在的争议。第四部分,对应第三部分的四项争议,以维护侵权主体双方,特别是受害方的权益为目的,阐述自己在争议中所持的观点,明确举证责任倒置,扩大权利主体范围,明确义务主体合理限度履行义务的标准,明确补充责任范围和追偿权,以此作为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认定争议的解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