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利益,是指权利以外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主体的权益。民事利益体现了主体对于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是特定的社会主体对有用的客观存在的一种需要。与权利和法益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私益性、被动性的特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新型利益类型不断涌现,利益关系呈现复杂化和多样化,然而很多民事利益并未被法律所规定,无法得到法律的调整,导致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有效救济,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因此对民事利益进行法律保护就显得十分必要。主要体现在:首先,立法者的有限理性不能穷尽所有权利。其次,民事权利的闭锁性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再次,各国立法普遍对民事利益提供保护。中国其他民事立法对民事利益虽然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但仍然存在不足,集中体现为该其他制度在目的和功能方面所固有的局限性。与其他民事立法相比较,中国侵权法具有救济功能、保障功能、创权功能的优点,能够更好的保护民事利益。但侵权法对民事利益的保护也存在不足之处,集中体现为未能明确侵权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首先明确侵权法保护的民事利益的构成要件,增加行为的违法性这一构成要件,然后将侵权法保护的具体民事利益类型化。其中人身利益包括一般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包括纯粹经济损失、债权利益、占有利益。通过侵权法对具体民事利益的保护方式进行了阐述,明确其保护民事利益的范围,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