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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是以保护自由竞争为主要宗旨的,除了对经济性垄断进行规制外,现代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还将对行政公权力滥用,进而干预自由竞争的行为纳入到调整范围中。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与经济体制,行政公权力干预自由竞争的行为对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秩序的影响较之其他国家更为普遍和严重。由此,行政垄断应成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对象。本文的主要内容是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发达国家及体制转型国家成熟经验进行充分借鉴,探讨如何完善行政垄断反垄断法的规制机制,以期对有效地规制行政垄断提供可行性方案。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行政垄断的相关概念进行概述,主要围绕行政垄断的概念、特征、成因及危害进行具体分析,以此论证规制行政垄断的价值所在,即规制行政垄断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是提高行政主体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我国加入WTO后承诺遵守相关协议的必然选择。第二部分对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的现状作出分析,主要侧重于对现阶段我国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立法现状进行探究,并在此研究的基础上从立法层面、法律责任及执法机构三个方面揭示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后文论述如何有效规制行政垄断奠定基础。第三部分对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国家和以俄罗斯、乌克兰为代表的体制转型国家规制行政垄断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探寻可供我国借鉴之处。第四部分在立足我国国情之上,对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主要就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立法层面的缺陷、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体系以及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几个方面做出具体论述,旨在为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提出完善建议,从而解决如何有效规制行政垄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