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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写作的目的可分为三个层次,最基本层次的目的在于:探索中国农民集体内部秩序形成的基本规律,以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构造符合此一规律的,调适农民集体内部法律关系的规范体系,以农民集体内部法律秩序研究为切入点,希望本文的研究可以为其他有关中国特有团体的内部法律秩序之研究提供范式借鉴。本文写作更高一层的目的在于:反思中国民法学界既有的团体法理念,启发民法研究者重视以中国自有的团体法逻辑,研究私法团体的性质、分类、法律地位以及团体成员的资格取得、权利享有等问题,形成研究私法团体问题的体系化路径。本文写作的最终目的在于:提出更为适合中国国情的私法哲学理念,查考既有的私法规范建构路径,为私法规范的正当性衡准确立凭据,为中国私法发展前路的求索献微言、进薄力。本文讨论四个大的问题,即村社自发秩序对私法规范的需求问题;中国农民集体成员权利的性质问题;中国农民集体内部法律关系的主体问题以及中国农民集体成员权利的行使、限制与剥夺问题,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确立了全文的理论立场和逻辑起点,即规制团体秩序的私法规范,其正当性基础不在于将立法者对团体内部利益安排的承诺制度化,从而人为的建构团体内秩序,而在于它能为团体之成员通过自助手段维护其利益提供场域,鼓励团体成员合理的利用各种开放因素在自主博弈中取得优势,同时,也赋予集体对其成员施以奖励或惩罚的最大限度的自由,从而催发不间断的具有结构性的集体行动。本文认为,立法者无法掌握集体成员参与集体行动的全部知识,更不可能准确的判断出集体成员基于其各自不同的偏好,所采取的行动叠加后会产生何种效果。因此,立法者将其认为正当的秩序强加给农民集体是不明智的,立法者只需要确保参与农民集体行动的集体成员不会采取非法手段互相毁灭,并把实践中已经检验有效的“游戏规则”推荐给农民集体,农民集体内部自然会根据实际情况生成合乎逻辑的法律秩序。具体到中国农民集体,私法规范应充分的重视中国农民集体的固有特点,赋予农民集体成员以成员权,依照中国农民集体内部秩序的生成逻辑,最大限度的发挥集体成员的积极性,利用民法的既有概念、规则和原则,调适农民集体内部法律关系。第二章没有立刻开始农民集体成员权利问题的讨论,是因为在一个科学的权利体系中,任何一种权利要么是独立存在的“母权利”,要么是归属某种“母权利”的“子权利”。农民集体成员的成员权利显然是归属于成员权利的一种“子权利”。由于现有的对于成员权利的研究严重不足,使集体成员权利的讨论缺少基本的共识平台,本文不得不对作为“母权利”的成员权有所交代,以使我们的研究在民法领域内获得一个准确的定位。本章以成员权的概念纷争为讨论的起点,重点探讨了成员权的内涵、性质、权能、实现方式以及成员权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制度安排,并结合中国农民集体成员权利的特点论证了集体成员的成员权既不是一种公权力,也不是虚置的民事权利,而是具有民事权利性质的特殊成员权。现阶段,其在我国成员权的法律体系中属于非法人组织的成员权,具有非常强烈的人合性与闭锁性。第三章针对现有的关于农民集体内部法律关系涉及的两个主体——集体成员与农民集体研究的缺陷展开论述。在集体成员方面,本文提出,以自然人及农户为集体成员适格主体,修补既有的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取得与退出机制存在的缺陷,通过民法既存的规则与技术——即意思合致与法律推定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取得与退出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在农民集体方面,文章通过对既有的、对农民集体性质不同认识的讨论,得出了农民集体是与集体成员相对的权利义务主体,而非集体成员行使权利之场域的结论,并提出了重塑农民集体,使其能够真正成为权利义务负担者的具体建议。本文认为,应当允许农民集体按照不同的情况较为自主的选择团体组织形态,确认(行政)村农民集体为缺省的农民集体形态,促成各种集体形态之间较为自由的转换;以既有的农民集体自治实践为基础,规范农民集体机关的组成、职权及责任。第四章的第一部分,作者结合前文对成员权的分类,根据中国农民集体成员在行使权利方面的固有特性,分析了农民集体成员的参与管理权、知情权、获益权以及处分权的运作方式。并根据不同权利的特点,对权利行使的主体、权利行使的要件、权利行使的方式、权利行使的程序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规范构造意见。本章的第二部分,论证了私法允许农民集体限制与剥夺其成员权利的正当性基础。辨识了农民集体限制与剥夺其成员权利行为的性质,沿着农民集体限制与剥夺其成员权利所采取的不同方式之线索,对农民集体限制与剥夺其成员权利的行为,以及农民集体处罚其成员的行为的界限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将“防止集体成员通过成员处罚这种方式不正当的毁灭其他成员”,作为法院干预农民集体的成员处罚行为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