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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充满竞争的经济,竞争的结果之一是优胜劣汰,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出局就会退出市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是指金融机构依照一定程序,主动或被动退出金融市场,从而结束业务或消灭法人资格的行为。它与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相对,其核心特征是金融机构法人资格的终止。
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和有问题金融机构的负外部性,使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与一般企业相比,具有很大不同,因此需要遵循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原则,针对金融机构的特殊性质对其市场退出做出特殊安排。
我国自199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第一起中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案开始,10余年来已对上百家金融机构安排了市场退出。本文正是从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实践出发,通过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安排、机制建设的调研以及对现行退出方式的分析,结合硕士研究生班学习的相关理论知识,以解决当前实际问题为出发点,提出将撤销与破产结合于一体的撤销转破产方式,并且论证该种方式在实践中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适用性,对其实施中需要明确的关键问题和重点事项进行探讨,最后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的政策建议。
本文共分为六部分:
第一部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一般性分析。明确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概念和基本退出方式;分析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特殊性及其成因;指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操作原则。
第二部分: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方式选择及国际比较。首先总结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所采取的主要方式,以及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式选择的特点;其次分析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主要问题和制度缺陷:最后介绍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相关法律规定和主要做法,指出我国该项工作可借鉴之处。
第三部分:撤销(关闭)转破产方式必要性分析。在指出解散、并购、撤销(关闭)和破产现有4种主要市场退出方式单独使用效果均不理想的基础上,提出撤销(关闭)转破产方式,并进一步说明该种方式可以弥补撤销(关闭)方式和破产方式的显著不足,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可以有效解决诸如债务清偿、成本分担以及资产保全等市场退出的难点问题,它的实施符合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现状,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体系的需要。
第四部分:撤销(关闭)转破产方式可行性分析。本部分一是说明撤销(关闭)转破产方式拥有相应的法律支持;二是论述该种方式存在的主要障碍可以得到解决;三是通过列举已有实践案例,论证该种方式切实可行;四是逐项说明撤销(关闭)转破产方式符合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各项原则。
第五部分:撤销(关闭)转破产方式适用性分析。本部分首先集中分析了影响撤销(关闭)转破产方式适用性的各项因素,搭建了是否可以实施该种退出方式的判定体系。之后,针对我国现行对金融机构的一般分类,对该种组合退出方式适用的金融机构逐类进行分析。
第六部分:撤销(关闭)转破产方式的实施对策及完善市场退出制度的政策建议。按照撤销(关闭)转破产方式实施的三个阶段,即撤销阶段、过渡阶段和破产阶段,分别指出每一阶段实施过程中,应明确或完善的内容,包括撤销和破产的决定权限、破产受理标准、各相关工作小组的职能划分、个人债权的收购及争议处理、对外债务清偿以及金融资产保值增值等事项,同时指出以撤销(关闭)转破产方式完成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其实施时间应控制在2年以内。最后,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本文提出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安排的建议,一是尽快建立独立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二是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三是完善金融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四是建立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五是加速推进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