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是海洋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频发的海洋灾害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重大的损失,制约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海洋灾害具有突发性、不确定性等特性,这些特性提高了对海洋灾害应急法律制度的要求,有助于及早发现和确认海洋灾害事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其次,加强海洋灾害应急法律制度建设是政府及时、高效处理海洋灾害,减少人民群众在海洋灾害应对中的恐慌的重要手段和依据。 虽然我国也已初步建立起海洋灾害应急法律制度,相比较于国外的海洋灾害应急法律制度建设,我国的海洋灾害应急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公众参与制度不健全,在海洋灾害应急处理领域,没有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和主动配合,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不仅给相关政府部门的决策造成偏差,也会侵害公众的知情权;常设性应急机构缺位,我国至今仍缺乏具有决策功能的海洋灾害综合指挥协调部门。 发达国家建立了完善的海洋灾害应急法律制度,运用法律手段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管理措施。国外海洋灾害应急管理法定化和规范化程度较高,并将海洋灾害应急法制重心由事后救援向事前预防和预警倾斜,海洋灾害应急法制把社会参与纳入规范体系。 最后我国应该在借鉴国外海洋灾害应急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完善我国海洋灾害应急法律制度。完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体系,这是应对海洋灾害的制度准备与保障、提高全社会对海洋灾害的风险防范意识的前提;健全海洋灾害应急预警制度,完善的预警预测直接关系到政府做好应对海洋灾害的准备,并在海洋灾害发生后迅速展开救助;完善海洋灾害应急机构制度,高效统一的应急指挥机构的建立能迅速整合社会资源,保障应对危机的社会机器快速、高效运转起来;健全海洋灾害公众参与制度,将社会公众纳入海洋灾害应急机制,对于增强公众危机意识,集中更多人力物力投入应急工作,提高应急效率,降低海洋灾害造成的危害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