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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既有的民事司法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当今社会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需要。正是基于这一原因,2012年我国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2013年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5年出台的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出台的关于消费公益诉讼解释都进一步细化了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应当说,现有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突破了传统民事诉讼解决私益纠纷的局限,为保护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救济平台。不过由于这一制度尚处于初建阶段,仍不免存在很多问题与不足。 本文首先是对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概述,界定了消费者、公益诉讼、消费者公益诉讼等基本概念,梳理了消费者公益诉讼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并分析了完善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在此基础上,笔者从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综述了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并明确指出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五大问题,包括起诉主体范围狭窄、原告诉讼费用负担较重、举证制度安排不合理、诉讼请求类型单一化、损害赔偿金的分配不明确等。进而,笔者对国外消费者保护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并从中发现了起诉主体范围较广、程序设置倾向保护弱势群体等特点。最后本文针对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经验启示,提出了完善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建议,包括扩大起诉主体的范围、规范诉讼费用的负担、优化举证制度的安排、增加诉讼请求的类型和完善损害赔偿金的分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