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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独立追求的是法官不受外界其他因素的干扰,独立的审判案件。只有如此,法官才能穷尽其所能对案件做到不偏不倚的审判,才能纯粹的使用自由心证,凭借他自身的法律知识,专业素养,乃至于良心来对案件做出判决。至于此,才可有资格说,此法官的审判是对双方当事人尽可能的公正的,即便法官可能还会受到他自身知识,感情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研究审判独立的法律保障机制,对促进我国审判独立的实现,推进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更好的实现法治,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应有助益。本文首先论述了审判独立的一般理论,将之同西方司法独立进行了对比并进行了区分,对中西方对审判独立的认识中的共性进行了总结,提炼了审判独立这一概念的具体内涵与界定标准,总结出审判独立具有如下特征:审判独立的主体是司法机关与法官;审判独立是为了保证司法机关、法官在审判案件时的独立自主性;审判独立的最终追求应当是司法的公正;审判独立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文章还对审判独立的法治价值、效率价值作了分析,并结合国际通行标准与我国实际选用联合国标准作为审判独立的判断标准。针对我国审判独立法律保障机制在实践中遇到行政化,法官之间存在领导关系,强调法院独立而对法官个体缺乏保护等问题,提出完善立法、加强法官个体保障、建立独立法官管理机制,降低行政因素干扰、加强对审判的社会监督才是解决当下我国审判独立法律保障机制面临问题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