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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行为是证券市场的顽疾,它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侵害了投资者的公平交易权,使得证券市场原有的资源配置效果失衡,因此长期以来一直是各国证券立法的重点规制对象。操纵行为可分为交易型市场操纵与非交易型市场操纵,其中信息型市场操纵是最重要的非交易型市场操纵。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作为一种信息类证券欺诈行为,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信息误导等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主要表现在行为主体与行为方式的不同。在信息型市场操纵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所操纵的信息种类不同,可以将信息型市场操纵分为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型操纵、蛊惑交易操纵和抢帽子交易操纵三种基本类型。在证监会2001年至2019年的行政处罚决定中,信息型市场操纵占历年操纵案件总数的14%。在信息型市场操纵案件中,又以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交易型操纵为主。鉴于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在我国是一种新型的市场操纵行为,对该行为的法律规制尚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执法标准不统一,认定构成信息型市场操纵的标准随意性较大;第二,缺乏必要的操纵豁免条款,对合理的市值管理与股份回购行为的市场操纵排除的规定明显不足;第三,抢帽子交易操纵条文表述存在明显的瑕疵,容易造成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扩大化的现象。为了完善信息型市场操纵的法律规制,应当采取下列积极措施:首先,需要厘清操纵市场的执法标准,准确认定市场操纵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可以分解为认识要素和意识要素,通过等量代换,操纵行为的认定可以抽象为等式“操纵行为=认识到行为可能引发交易价量变化+实际行动+股票交易价量变化+实际行动与环境变化间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只要能够认识到行为可能引发交易价量的变化、客观上采取了实际行动、客观上存在股票交易价格和数量上的变化(及可能性)、实际行动与市场变化间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即可成立操纵行为。其中,在利用优势信息连续交易操纵中,认定关键在于“利用信息优势”和“连续交易”行为的客观性和关联性。行为人能够以某种方式获知或者操控信息的发布,且连续交易行为存在于信息发布的有效期间,则可以认定为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交易操纵。在蛊惑交易操纵中,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发布了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并且有诱使投资者交易的意图。在抢帽子交易操纵中,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同时存在预测、评价行为与反向交易行为。其次,根据资本市场零和博弈理论分析,市值管理与股份回购行为具有利他属性,与利己属性的操纵行为在本质上有所不同,因而虽然表现形式符合操纵外观,仍应成为操纵行为的豁免。因此,应当明确在法律框架下实施的市值管理与股份回购不构成市场操纵行为,并禁止公司及其内部人在市值管理公告后一定时期内进行减持交易,规范市值管理与股份回购的操作。最后,在抢帽子交易操纵的规范中,应当将信息发布行为与交易行为的先后关系进行规定,将表述修改为“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后,进行反向证券交易”,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