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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际上就开始出现并逐步关注“综合收益”的理念,并根据这一理念来修订财务报表列报格式与内容。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趋同,我国2006年开始在新准则中就初步引入了“综合收益”的理念,经过不断的发展,财政部于2009年6月11日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规定公司应当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同时在2009年12月31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中详细具体的规定了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列报及其在附注中披露的格式和内容。该政策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路线。因此,本文在上述宏观背景下,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情,对三个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针对列示单纯的综合收益合计数后,其带来的价值相关性是否高于净利润?第二,作为综合收益的具体构成项目,其他综合收益的详细披露是否提高了价值相关性?第三,如果综合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的详细披露具有增量信息,那么据其做出的投资策略是否能获得收益?也就是市场对这些信息的反应是否恰当呢?为了研究前两个问题,本文利用2010年A股市场相关年报数据,基于Ohlson模型,分别以净利润、综合收益及其他综合收益作为解释变量构建三个研究模型,通过回归分析,最终得出三个结论:(1)单纯披露综合收益合计数并不比净利润的披露更具有价值相关性。出现这一结论可能是由于一方面,综合收益在我国引入时间较短,对于投资者而言属于较新的概念,因此,投资者更倾向于用成熟的净利润指标作为投资决策的参考;另一方面,综合收益总额是一个包含复杂交易或事项的合计信息,而其内涵的具体信息的搜集和分析是需要成本和专业技能的,因此,普通投资者不具备这样的条件。从而,出现了综合收益总额并不比净利润的列示更具有价值相关性的现象。(2)当对综合收益分解后的其他综合收益信息进行详细披露后,价值相关性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即带来了增量信息。出现这一结论的原因是由于综合收益分解后,就相当于将原来的单纯的合计总额予以分解,就以更为清晰、简单的方式在报表中列示和披露,因此,投资者直接可以获取进而解读这些更能反映企业真实价值和全面业绩的信息,来作为投资决策的参考。(3)市场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反应是恰当的。我们利用事件研究法,将总体样本按照其他综合收益指标值进行分组,并选取最高值和最低值两组。分两步进行研究:第一步,针对两组样本公司年报公告日及前后两个交易日的累积异常报酬率进行对比,验证信息公告时市场是否已经做出了反应;第二步,将公告日后的第3个交易日起一年作为事件期,对两组的CAR进行均值T检验,来进一步检验在公告日当天市场对其他综合收益信息的反应是否出现过度或不足的现象。经过验证,我们得出结论:市场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反应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