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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自中国正式加入WTO,中国的IT产业也经历着一个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国的IT产业即将迎来软件以及相关IT服务产业的发展。而且在国家“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政策的引导下,依靠信息化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已经成为一种共识。在软件产业如此重要的发展环境中,软件法律保护水平切实关系到软件产业的发展,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体制的合理与完善成为关键。本文旨在研究为了软件产业的繁荣和快速发展,在我国现行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制下,结合国外法律体制建设的成熟经验,如何建立合理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第一章从促进我国和世界各国软件产业发展的角度,论述软件产业的发展与软件的法律保护密切相关,即产业推动法律变革,法律保护产业利润。而且还从两个方面对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体制的建设和选择奠定了基础,首先从世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方面,综合介绍了国外对软件著作权“单维”保护到著作权和专利权相结合的“双维”保护实践以及我国“一片空白”到“初具雏形”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实践;后来从软件基本概念方面,分析软件所具有产品和作品的双重特性,从而在知识产权法律所保护的特殊客体——软件的角度上分析现今世界上对软件进行“双维性”即以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为主的法律保护趋势的原由。第二章从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角度,在我国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更新后,统一了国内软件与国外软件法律保护标准,使得我国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进入到了与国际相接轨阶段的状况下,系统分析建立合理的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立足点在于解决“合理使用”和最终用户侵权行为认定的问题。“合理使用”的范围确定关系到公共利益的维护,如果“合理使用”的范围较窄,那么公共使用权利就会受到限制,对软件的普及和应用均会造成阻碍;如果“合理使用”范围较宽,那么软件权利人的权利就会受到限制,对软件的创作和更新均会造成阻碍。但是在维护公共利益和权利人之间利益平衡的过程<WP=4>中,仅仅依靠适当的“合理使用”范围的确定是远远不够的,于是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行为认定的问题便成为追寻利益平衡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对此问题笔者提出了“商业使用”和“明知”的双重标准,即无论未经许可最终用户是否明知,只要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商业使用是判断侵权的首要标准。而对于非商业使用的用户,判断侵权责任种类的首要标准是区分是否明知。第三章从专利权法保护软件的角度,首先从分析以美国为主的软件产业发达国家软件专利法保护体制,从而得出软件专利保护标准的逐步开放,即从软件不可专利到“数学逻辑演算若通过计算机执行,具有了实际应用价值,不影响该算法软件获得专利保护的可能性”。其次从分析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法保护的基本观点,即"如果一件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和能够产生技术效果,就不应仅仅因为该发明专利申请涉及计算机程序而否定该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1,其精神是与国际上软件专利保护基本一致。但是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实际操作中,我国软件专利法保护体制中存在受保护的软件范围局限较大和受保护的软件专利标准局限较大的两种限制。最后综合以上的分析,提出我国软件专利保护所面临的困境,从而得出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同样需要赋予我国现有的软件专利法律保护体制新的活力。通过分析世界发达国家授予软件“商业方法”专利的趋势,笔者提出我们为维护本国利益应该对专利法保护体制进行拓宽,即我国软件专利保护中技术概念和创造性标准的拓宽。第四章通过从整体的层面上分析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制的优缺点,从而理解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商业秘密法、反不当竞争法保护软件的可行性,寻找适合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制。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而言,计算机软件当然是一种智力成果,应该得到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一般涉及到软件版权、软件商标专用权、软件专利权及商业秘密权。如软件的外部表现形式即程序编码和文档方面的产权是版权,可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软件本身可能符合获得发明专利的条<WP=5>件,此时软件的表现形式和思想概念都可以依靠专利法保护;软件名称的使用权是商标专用权,可以通过商标法来保护;软件内含的方法方案方面的发明创造属于商业秘密,可以依靠本国的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保密协议来保护。第五章笔者综合以上四个章节的分析,提出以我国现有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制为基础,建立对软件进行“多维”保护的知识产权综合立法保护体制的设想。由于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专门立法体制要求制订一部能最优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专门法律,然而达到此种目的法律体制建设难以实现。于是从我国现行的软件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制开始分析,初步证明笔者所提倡的软件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制的可行性和实践性。从而进一步提出完善综合保护体制的最佳选择方案,即以著作权法为基础、辅以专利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