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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流动的市场,及时、完整、真实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公平、公开、公正”三公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提高证券市场有效性的根本保障。从各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和经验看,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既是一部规范信息披露的历史,又是一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历史。2007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在沉寂数年之后,终于迎来牛市,沪深股指一路高歌上扬,创下历史新高。但在市场繁花似锦之际,证券市场信息披露风险乍现,种种隐忧犹存:先是杭萧钢构信息披露违规,后是真假难辨的“再融资”信息传闻成为股市波动的诱因。在此背景下,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以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业务目标、再融资计划等为内容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重要而迫切。预测性信息是表明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方向和经营业绩的信息,预测性信息的披露能够使投资者和债权人了解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状况,作出合理有效的投资决策,因此,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之一,预测性信息只有及时、完整、真实公开的披露才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证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也是本文对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研究的意义所在。全文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对预测性信息的概念、特征、价值以及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体系、价值进行概述。从传统的描述性信息入手,引出与之相对应的预测性信息的概念,然后分析预测性信息的三个特征,介绍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揭示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第二章,首先,探讨了美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文中介绍了安全港规则和预先警示原则的出现与发展,分析该原则的基本含义,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和存在的问题。其次,简要介绍了英国、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对预测性信息监管的相关制度。第三章,分析了我国现有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立法现状。总结了我国现有的法律规章中关于预测性信息的披露要求,对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现状进行系统分析,对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缺陷和主观原因进行了分析。第四章,针对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现状,对构建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包括实行预测性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完善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制度,建立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免责制度,建议尽快培养公正的市场中介机构、建立健全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