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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由于自身所具有的特殊功能,不可否认其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正是其自身功能与性质的特殊性自其诞生以来,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民法法系国家对其的争议就从未停止过。受传统的民法理念上同质救济与公法私法严格对立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一直持谨慎的态度,并没完全接纳与吸收。但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损害赔偿理论研究及损害赔偿立法还是产生了一定的作用。到目前为止,已经有部分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中引进了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首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简称《消法》中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随后这一制度又被《合同法》与《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予以确认。这一制度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适用,无疑会使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登上一个新的台阶,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然而在欢呼的同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发挥的实际功效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还是不断出现,应该说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消费者保护中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将以讨论我国消费者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主题,其主体部分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阐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近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起源于英国,成熟于美国,该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也获得了一定的发展,我国在消费者保护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第二章主要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合理性的分析。首先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为什么要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性质。第三章主要是对我国消费者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比了《消法》与《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异同点,对照中国与美国消费者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同点,最后分别指出了《消法》与《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就如何完善消费者保护中的这一制度进行了思考。要合理界定消费者的概念、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要区分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以及正确赔偿金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