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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对中外必要共犯内涵的学说分析、评价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对必要共犯的概念、特征与以界定。按照必要共犯的类型,对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讨论和剖析。全文除引言、结语外包括五个部分。 在引言部分,简单交待了写作的动机、意图及该问题的意义。 第一部分为必要共犯的概念与特征。简要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关于必要共犯的概念的分歧,对我国学者目前普遍存在的将必要共犯作广义、功能性理解的倾向予以批驳。在此基础上,重构了必要共犯的概念,认为必要共犯是指行为性质决定单独一个人不能实现的行为由于刑法分则的特殊规定而不再适用总则共犯理论的一种共同犯罪;其具有共犯性、必要性和法定性三大特征,三者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必要共犯本身的必要性,附加上立法者的特殊考虑,从而具有了法定性,即只有分则的特殊规定才可以成立必要共犯。 第二部分讨论了必要共犯的类型。通过对中外分类标准及必要共犯类型的评析,将必要共犯分为对合犯与众合犯。后者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集团犯与聚合犯。对每种类型的概念、特征、类型作了深入的论述。 第三部分探讨了必要共犯的刑法适用问题。通过对必要共犯与任意共犯关系的梳理,指出必要共犯排斥总则任意共犯理论适用这一基本原则。以此为基础进一步讨论了对合犯中介行为、聚众犯中多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