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废物污染防治中的企业环境责任研究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ophieye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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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中国电子废物产生数量的成倍增长,电子废物处置不当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引起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电子废物在污染环境同时造成的资源浪费问题也是中国目前急需解决的环境资源问题。  中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和资源浪费的现象比较严重,其原因在于中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电子废物回收体系,电子废物产出的各个相关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淡漠,关于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  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在谋求自身及股东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义务,应当对环境公共利益承担特定的责任。具体来说就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和合理使用资源的义务,且这种义务不因企业的终止而立即消失。  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应具有三个特征,即法定性、可责性和延伸性。法定性指企业环境责任是由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可责性指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可以实际操作,即可以实施这一责任;延伸性指企业终止后其环境法律责任并不立即免除,这是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决定的。  在中国现阶段,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范围,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充分利用已开采资源,减少对资源的采竭,保护生态平衡;第二,控制各种有毒物质及致病因子进入环境,以免对人类及其他生物造成损害;第三,保护和改善企业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防止由于环境质量下降而使该地区生态条件恶化。企业承担环境责任也是循环经济立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  目前中国直接与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相关的法规有2部,包括:1.由原信息产业部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9月27日颁布的《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已出台的这二部规章初步建立了对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管控制度,但都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信息产业部的颁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中没有对废旧家用电器的回收处理做出相应规定,在适用范围、管控方式和法律责任方面都有不足之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污染者负责防治,但是对于如何具体落实这一规定,以及本《办法》与其他相关法规重合的部分如何处理等未作明确规定。  “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是在欧洲发展起来的一项针对产品,尤其是各种含有有毒物质的产品的政策。此政策通常被用来处理废物流事项,如电子消费品和报废汽车所产生的废品等。“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即EPR(ExtendedProducer Responsibility),其定义为“生产者必须负责产品使用后的回收、再生,或是弃置的责任”。通常,“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包括经济责任、循环利用责任和信息披露责任。  “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将产品废弃阶段的回收处理责任,从政府转移到了生产者,利用产品税、保证金等方式将废弃产品的回收再处理费用,包含到产品价格中。这就可以激励生产者为了保持产品的价格优势,对产品进行绿色设计,减少原料及有害物质的使用,从而减少产品在使用寿命终结之后产生的环境影响。“延伸生产者责任”是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3年2月,欧盟颁布了两项“电子指令”,即《关于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号指令》(简称WEEE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第2002/95号指令》(简称RoHS指令)。前者主要针对电子电气产品的回收处理,规定生产者负责回收处理废旧电子电气设备;后者涉及生产电子电气产品的原材料,规定在10大类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6种有毒有害物质。  美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也都立法建立了“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虽然“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在字面上是生产商负责,但是,由干电子、电气产品已经成为生产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消费品,品种多达上百种,仅仅依靠生产商进行收集与处理是难以实现的。因此,欧盟大多数成员国采用了联合机制(Collective system),即政府、生产商、消费者共同参与电子废物的收集与处理,但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政府的义务是允许使用市政垃圾收集储运设施;生产商的责任包括建立EPR体系,直接负责收集与处理电子废物,并负责征收费用;消费者的义务是支付处理费,同时保证电子废物的完整性。  在电子电器产品和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处置、运输、存储等环节中存在以下这些主体: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回收处置者、运输储存者,他们都有可能造成电子废物对环境的污染。这些主体除消费者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外,其他主体都隶属于企业的范畴。  电子电器产品和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回收处置者以及运输储存者各自特点和能力不一样,他们在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中的角色应有所区分。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一、中国政府应借鉴发达国家(尤其是欧盟)在电子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制定《电子废物污染防治条例》,整合《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作为《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的下位法,具体规制电子废物污染防治事宜,并明确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电子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二、通过制定《电子废物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完善电子废物污染防治中的“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立法规定电子电器产品和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在电子废物污染防治中承担主要责任;  三、在制定《电子废物污染防治条例》时,应进一步明确其他企业主体的环境法律责任,合理划分回收、处理电子废物的各方责任,建立各方分担回收、处置的费用的有效机制。  中国电子废物污染防治中的其他主体的环境责任可以考虑这样划分:  电子电器产品和电子电气设备的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回收电子废物的责任,并且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产品或者设备中所含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影响的信息,产品或者设备废弃后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者处置的方法提示。  对于电子电器产品和电子电气设备的回收处置者而言,首先应当具有特定的能力和资质;其次,在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时,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采用无害化措施处理电子废物,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电子电器产品和电子电气设备的运输储存者同样负有控制运输储存环节对环境的污染之责任。  电子电器产品和电子电气设备的消费者作为使用者,应该协助生产者和回收处置者,回收电子废物,并承担一定比例的回收处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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