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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民资格权利的核心要素是将社会权利与公民身份结合了起来,它一般被界定为是“从享有少许经济福利和保障的权利,到享有分享全部社会遗产的权利,以及按照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存的生活权利。”本文通过对社会公民资格权利这一范畴作一个更系统的理论基础探索,试图说明从公民资格理论角度来分析社会权利问题的有效性和一些值得反思的地方。论文强调了所应用的社会权利观念的非人权范畴属性,并且力图从一种非法学分析的角度去展开,而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权利实践则是它的主要考察背景。我们希望这一探讨能为我国的社会福利实践,以及为人们思考如何将公民资格概念的普遍性与社会权利实践的历史性结合起来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论文分为五章。第一章简要地分析了社会公民资格权利观念的历史发展。它主要是以《济贫法》,牛津唯心主义学派,以及T.H.马歇尔的公民资格理论为横切面而作的一个纵向考察。本章着重探讨了以下两个方面:自由主义理论所出现的哪些变化,使得本身属于积极权利范畴的社会权利逐渐为人们所接受;源于T.H.马歇尔的社会公民资格权利观念所存在的有效性与不足。第二章主要是探讨不同的公民资格观念对社会权利的思考。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区分了两种不同的考察视角,而在内容结构安排上则是围绕着几种对公民资格论题有所探讨、或者至少是能与它建立某种潜在联系的理论体系来展开。总体而言,蒂特马斯、普兰特以及罗尔斯的理论表达了一种自由主义的公民资格观念,它是社会公民资格权利的主要辩护者;自由至上主义以及相应的公民资格观念则对它提出了最为强劲的挑战;社群主义表达了一种共和主义的公民资格观念,而女权主义则表达了一种后现代激进的公民资格观念,它们更多是着眼于社会公民资格权利实践环境的变化而提出一些新的要求。本章还对公民资格的其它解释模式及其启示作了些探讨。第三章探讨了社会公民资格权利的价值目标,我们将它们主要归纳为平等、社会正义和社会整合三个方面。平等不是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之间的非此即彼,而是表达了一种权利平等观念;社会正义集中体现为在依据基本的社会结构将利益和负担分配给它的成员时应遵循平等、应得和需要原则的结合;社会整合则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