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未成年人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隐私权常常受到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漠视,法律本身的不完备也导致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不明确,这是造成权利冲突的重要原因。本文针对未成年人隐私侵权行为的特点、构成和形态,在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进行比较和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协调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和监护制度的建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明晰概念入手,对隐私权、未成年人隐私权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做了探究,界定了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范围,并对未成年人隐私权与一般隐私权的特点做了比较。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和监护制度的和谐与冲突,指出它们不仅仅存在着对立,还有和谐统一的一面,并分析了未成年人隐私权和监护权冲突的表现和法律原因:未成年人在各个年龄的隐私范围是不同的,而法律只是统称其为“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不同阶段的隐私权可以被干预的程度就不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监护权的范围是不一样的,而法律没有规定他们的区别。在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就难以判定各自权利行使的界限。此外,当未成年人的隐私受到监护人的侵害时,原告一方是作为法定代理人的监护人,被告一方也是监护人,而法律并没有规定出现这种情况时可以由其他人代理进行诉讼,法律的缺失也是造成权利冲突无法解决的重要原因。第三部分介绍了两大法系监护制度的特点以及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方面所做的工作并加以评析;第四部分在分析我国未成年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的基础上,针对第二部分所提到的冲突的法律原因提出了解决方案:把未成年人按照年龄划分不同的阶段,明确各个阶段的隐私权界限;区分父母和一般监护人的监护权;规定权利冲突时由未成年人的其他近亲属或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作诉讼代理人支持起诉。这也是本文的创新点所在。配套措施的完善主要是加强法制宣传,使未成年人树立隐私保护意识;增设专门的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委员会;以及对未成年隐私侵权行为加大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