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连带责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复合型责任形态,它的设立重在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充分的担保,从而更好的保障交易安全,这一“连带性”也决定了民事连带责任案件执行程序的特殊性。连带责任案件债权人享有强制执行的自主选择权,其有权同时或先后要求全部或部分连带责任人承担所有或部分清偿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设定的执行立法体例主要是针对单一之债的执行,而对连带责任等复数责任形态的执行却鲜有涉及,立法的缺失同样导致实践的混乱:既存在为追求执行效率而无视债权人的自主选择权,也有债权人自主选择权泛化而引发执行随意性的现象,这不仅加剧了执行乱和执行难,而且易引发新的诉讼。本文在充分保障执行债权人的自主选择权和坚持民事强制执行公正性的前提下,立足于连带责任案件的执行现状及我国现行立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连带责任案件执行原则,从执行申请、被执行人追加、变更及相应的执行救济三个方面来进行制度构建,期望能建立符合实体法特征的连带责任案件执行程序。本文正文三万余字,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民事连带责任执行程序研究的必要性进行论证。笔者首先对民事连带责任的实体法特性进行阐述,并对我国现行法中规定的连带责任案件类型予以总结归类,突出其以债权人的实体选择权为重点的实体法特征,由此其执行程序亦应以债权人自主选择权为核心。随后本部分从司法实务的困境着手,分析对民事连带责任执行程序进行研究的现实紧迫性,从而通过连带责任案件自身实体及程序上的特殊性和现实的紧迫性三方面来论证对民事连带责任案件执行程序研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民事连带责任执行程序中执行力基础理论进行探讨。以执行力主观范围拘束及扩张正当性为出发点,本部分论证了连带责任案件执行程序,尤其是在被执行人追加变更及相应救济方面的特定理论根基。通过指出连带责任事由发生时间与民事判决既判力基准时的关系,将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分为三种类型,即当然拘束于连带责任人的情形及另外两种通过执行力扩张而拘束于判决未明确之连带责任人的情形。不同类型的执行力拘束状态对应的执行程序启动、执行主体追加与变更的审查标准、救济模式等方面各有差异。第三部分为对民事连带责任执行程序的比较法研究。在指出两大法系皆无连带责任执行程序的专门立法例之外,本文总结了德国、日本执行文制度之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理论,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执行主体追加变更的相关审查模式及救济途径。在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执行程序比较法研究结论中,提出从审查时机、审查标准和救济途径等方面对我国大陆连带责任执行程序进行构建的基本思路。第四部分为具体的民事连带责任案件执行程序制度构建。在上述基础理论和比较法分析结论的基础上,提出连带责任案件执行程序构建的基本思路与原则,并分析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执行许可制度等,从执行申请、被执行人追加、变更及执行救济方面进行具体的程序设置。第五部分为相应配套措施的完善。文章从纠纷一次性解决和避免重复诉讼的角度提出内部追偿的非诉化途径——在原有执行程序中增加支付令制度,并结合我国最新司法解释对执行异议之诉体系的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