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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链接是互联网行业的新兴技术,它给网络用户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内容查找途径,同时确实使著作权人以及被链接者的利益遭受损失,因此需要予以规制。司法实践普遍用《著作权法》为相关利益群体提供法律支撑,但本文通过对深度链接行为与《著作权法》具体权利项的分析,得出对已经合法上传的作品设置深度链接行为并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提供作品行为,不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著作权法》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亦存在局限性。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体系之内,《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起着兜底与补充性保护的作用,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深度链接行为进行规制具有可行性。本文具体的思维路径如下: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技术视野下的网络链接。通过对普通链接与深度链接的分析,强调了深度链接与普通链接的不同之处,为全文的讨论做好背景知识铺垫。第二部分探讨了作品深度链接行为与《著作权法》之间的碰撞。该部分以全球首例深度链接纠纷案为切入点,结合两起我国法院对相同深度链接行为作出的相反判决,窥探到实践中深度链接行为导致了《著作权法》适用上的混乱,迫切需要我们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与分析。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深度链接行为与《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通过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历史沿袭、主要内涵的梳理以及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判定标准的反思与批判,分析得出深度链接行为并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深度链接行为与《著作权法》中“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关系。通过体系解释原则分析得出《著作权法》上的“其他权利”规制的是对作品的使用行为,而深度链接行为问题本质是对有关作品的利益分配,从而得出深度链接行为并不侵犯著作权上的“其他权利”。第五部分主要思考了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深度链接行为进行规制的可行性。深度链接行为导致了知识产品市场的混乱,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行为规制法是对知识产权法的有力补充,在深度链接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应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规制。第六部分主要阐释了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深度链接行为进行规制可以实现法律与技术的共赢。既可以实现法律对深度链接行为进行有效控制,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避免《著作权法》适用的混乱,排除在《著作权法》中增设设链权,扼杀链接技术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