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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法的基础理论中,经济法责任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经济法责任理论的研究,不仅影响经济法制度建设,影响经济法实效,而且也影响经济法理论的自足性。从研究时势上看,经济法责任理论的研究的现实需求甚为紧迫,使得研究的可行性和迫切性更加突出。本文中主要讨论了经济法责任制度中的归责问题(具体分为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归责原则这两个方面),研究这一问题为经济法责任构成要件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理论前提,并与之共同构成了经济法责任的基础理论。论文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研究经济法责任归责的前提问题,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的有机构成,在内涵、功能、目的和价值方面符合经济法独立体系的要求,并因之与传统的民事责任形式、行政责任形式和刑事责任形式相区别、相并列,即具有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形态体系。笔者从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的内涵和特征、独特的制度功能和目的以及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的法律责任形态这三个方面论证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由于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的内涵、价值宗旨和制度功能,相关的国家机关在对违反经济法律规定的行为主体追究法律责任时一定会依据不同于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的依据和价值判断,换句话说,即相关国家机关追究违法主体的经济法责任时必然会适用特殊的归责基础、归责原则,这就引出了本文的核心内容。第二部分研究了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问题,经济法责任的归责问题包括归责基础和归责原则两个方面的内容。所谓归责基础是指追究法律责任的基础,即法律责任产生和存在的根据。考察经济法的归责基础,要在传统的责任理论的基础上加以超越和突破,紧密结合经济法自身的特点(经济法的宗旨、所保护的法益、调整对象和目标),才可以更准确的把握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问题的研究。经济法责任的属性是由经济法的性质决定的,经济法特有的独立的调整目标,调整对象和方法也必然体现在经济法责任理论中。经济法通过综合性的手段调整的是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其最终目的是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之间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为了实现这样的目的,在追究经济法责任的时候也一定是遵循协调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矛盾的原则,侧重保障社会公益和整体性的社会秩序,这也就形成了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第三部分探讨的是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经济法责任体系中处于非常核心的地位,它直接决定了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问题、承担经济法责任的方式和赔偿责任的范围。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经济法责任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经济法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在现代生产条件下,传统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逐渐显示出其单一性,不适应性,他们已经不能很好的满足现代生产和生活的需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传统的责任归责原则在保护受害者和消费者愈显不足,同时由于新型经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愈发具有社会性,因此严守任何一种传统的责任归责原则都不能很好的实现对受害方的保护,因此在对待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的问题上,要有新的思路,建立符合经济法自身特色的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质上就是当事人之间的责任风险分配,而责任风险的分配的实质就是相关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分配。本文从经济法主体不同的权义结构出发,根据不同的经济法主体固有的特性对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进行了细致的探讨。第四部分位结语部分,该部分对本文的主要内容以及探讨的意义进行了概括总结。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要求必须建立一套自己的责任体系。现行的法律责任体系的构架可谓根深蒂固,因此,树立经济法责任体系需要突破一系列的理念,需要改变传统的思维定势,经济法责任的创立必须以与时代同步的综合而独特的思路。本文对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归责原则的探讨,都充分了考虑了经济法责任与传统法律责任的差异性。经济法责任制度研究的不断深化,充分反映了法律制度的动态发展特征,也是法律强烈的时代性使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