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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目的是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一个基础性理论问题,它既关系着行政诉讼理论体系的构建,也指导着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还影响着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科学合理地定位行政诉讼目的,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从“目的”、“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目的”等基本概念的界定和辨析入手,以便把握行政诉讼目的的内涵和外延。为了深层理解和认知行政诉讼目的定位及实现机制,又分析了一国的宪政文明程度、法律文化传统和立法者认知水平三个主要因素对行政诉讼目的形成过程的影响。二战后,随着各国宪政文明的发展、法律文化的变迁以及立法者认知水平的深入,行政诉讼制度之目的越来越侧重对人民权益的保障。定位我国行政诉讼目的解决的是“我们为什么需要行政诉讼制度”这一命题。概括归纳学术界对行政诉讼目的定位的研究,主要有一元论、二元论、三元论和多元论,在对主要的学术观点进行辨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行政诉讼目的之定位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广义的)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公共利益。进而又从宏观维度和微观维度分析了这种目的定位的应当性和必要性。实现我国行政诉讼目的解决的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行政诉讼制度”这个命题。笔者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复议与诉讼衔接关系、行政诉讼类型化、执行制度五个方面来探讨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以便行政诉讼制度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受案范围方面,现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尚存在诸多不足,应当适当拓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资格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事实上的损害”或者“事实上的不利影响”标准,以更广泛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上的衔接关系方面,建议建立“以自由选择为原则、以复议前置为例外”的衔接模式;行政诉讼类型化方面,应以“诉讼请求的内容”作为类型化的最基本标准,笔者赞同将我国行政诉讼划分为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一般给付诉讼和确认诉讼四种类型的观点;行政诉讼执行制度方面,应从行政裁判的执行和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两个层面予以完善。由此,以期为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提供粗浅的思路,为公民权益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行政诉讼制度目的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