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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国民人文素养不断提升,对弱者的保护愈发成为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予以考虑的重要问题。在“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监护理念指导下,我国《民法总则》确立了遗嘱指定监护制度,此举体现出我国对弱者权益的重视和保护。《民法总则》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立法者通过扩大父母遗嘱自由的方式,使被监护人能够得到父母的妥善安排,最大程度地延续了父母监护的优越性,因此遗嘱指定监护与其他监护方式相比更符合被监护人的利益。然而仅凭这一条文对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的规定仍旧过于宽泛,故本文结合我国国情针对我国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现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独立完成了指出我国遗嘱指定监护制度问题所在、分析问题原因、研究域外相关制度、分析完善我国制度的必要性以及提出自己解决问题的见解等工作。我国遗嘱指定监护的适用对象包括未成年人和成年被监护人,据统计,我国0-14岁的未成年人约2亿4千万,15岁以上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还有一些其他未被统计的智力及精神障碍人。遗嘱指定监护制度与他们的利益保护息息相关,完善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立法对于其合法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对我国遗嘱指定监护制度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应当给与充分的重视。我国目前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立法存在体例设计类型化不足、具体内容不够充实以及配套制度不够完善三方面的问题,为了实现保障被监护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立法目的,针对前述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应当对遗嘱指定监护制度体例进行类型化,对成年遗嘱指定监护和未成年遗嘱指定监护分别立法,这是进一步解决其他法律问题的前提;其次应填充制度内容,包括明确遗嘱的形式要件、增设生效要件以及加强遗嘱指定监护的程序性保障;最后应加强配套制度的设计,完善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并且构建监护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