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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权是世界多国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旨在社会成员面对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等收入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时,有权获得国家的物质帮助。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了很大发展。 目前,对社会保障权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不少成果。通过以国际人权宪章为依据和国内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保障权的研究,已经对公民社会保障权所涉及到的生存、社会救济和帮助、家庭和儿童受帮助等各项基本人权以及国家承担何种保障责任、国家建立何种社会保障制度、公民享有何种社会保障等问题有了一定的建树,并有了初步可行的操作规则,但毋庸讳言,其中的缺陷和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对问题分析研究,方有更紧迫的现实意义。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社会保障权的基本理论。这一部分通过对社会保障权的概念、提出、内容等基本理论的了解,反映出社会保障权的性质和参与要素,从社会保障内容中的参与要素进行分析对于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第二部分是域外及港台地区对社会保障权实现中可资借鉴的经验。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及港台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引发了关于如何构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保障权的思考,为我国完善社保立法、制度实施提供了经验与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是我国公民社会保障权实现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缓慢,其中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所遗留的问题一度成为我们在改革开放中难以突破的瓶颈。因此,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推动政府对缺失性的职责进行弥补,在立法和制度上推陈出新,适应不断发展的人民大众的社会需求,将NGO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用于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扩大社会保障权的范围与内容。 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合理化建议。包括政府积极提供法制的平台,使实现社会保障权有法可依;培育(NGO)参与社会保障,发挥更大的作用;鼓励公民个人积极参与社会保障,对公权力进行监督。通过三方的共同作用,构建起社会保障制度的多方参与,实现公民的社会保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