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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被作为特别程序纳入我国《刑事诉讼法》,填补了我国程序法的空白。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行政化走向司法化可以更好地维护精神病人的权利,使其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与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只有6条,无法应对复杂的司法实践需要,使得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强制医疗案件时无法具体操作,导致同案不同判,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而且难以实现当事人权益保护和社会稳定。因此,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势在必行。文章主要包括四个部分:首先,为了更系统研究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文章详细介绍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基本理论问题,即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及内涵、特征和本质等,并与行政强制医疗程序进行比较。因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实施,事关精神障碍者的权益能否得到更好的保护,需要考察域外主要国家有关刑事强制医疗的立法及实践,对其有益经验加以借鉴和学习。其次,从英美法系的美国、加拿大,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入手,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在完善我国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时,可以借鉴域外有益的立法、实践经验和教训。再次,从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国情出发,详细深入分析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现状,从中发现仍存在诸多问题。如该程序背离设立的初衷,在适用对象和条件、决定及执行权的归属上不够具体等,且相关配套措施也不够完善,存在临时性保护措施原则化、精神病鉴定混乱、强制医疗费用及执行场所难保障等问题。最后,结合我国现状,提出完善该程序应遵循的原则。接着,从适用对象及条件、权利保障、程序转换等角度提出具体构想,并完善具体配套措施,以使得我国刑事强制医疗体系更加完备,立法和司法实践更加科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