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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边税收协定谈签过程中,对税收饶让条款是支持还是反对,是给予税收饶让、接受税收饶让还是选择相互给予税收饶让,取决于一国当时的经济形势和国家的相关经济政策。在我国“一带一路”重大倡议的背景下,我国鼓励企业“走出去”,输出闲置资本和过剩产能,扩大海外市场,同时援助沿线国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帮助其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沿线国家为吸引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会对其采取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想要使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使我国企业真正享受到这些税收优惠待遇,使我国企业在沿线国家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在我国实行抵免制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制度下,通过定性定量的分析可知,需要我国税收饶让条款的配合,即我国企业在沿线国家享受的税收优惠或减免,我国政府视同其已经缴纳,允许抵扣在我国的应缴纳税款,且通过实证验证,税收饶让条款的签署会促进我国企业对沿线国家的投资。所以建议在我国与沿线国家新签署双边税收协定时,进行个案分析,对于与我国投资往来较多的国家,选择相互给予税收饶让;对于与比较发达的沿线国家如新加坡等续签税收协定时,由于我国对其投资的增多,不仅只需要他国单方面给予我国税收饶让,也应选择相互给予税收饶让;对于经济相对落后的沿线国家,可以出于援助的考虑,单方面给予其税收饶让。同时可以对进行税收饶让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出更明确的规定:把活动限制在我国主要的投资行业或者想要输出的产能方面,在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税收饶让条款的适用期限。此外,由于我国在与沿线国家谈签税收饶让条款时,多数是扮演资本输出国的角色,跨国企业滥用税收饶让条款进行国际避税对我国的税基损失很大,需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在税收协定中补充反滥用税收饶让条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