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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法律和严格的监管,是证券投资基金这种复杂的现代金融衍生产品得以蓬勃发展的前提条件。美国共同基金的迅速发展,主要得益于30年代初经济危机之后颁布的《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特别是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等一系列证券、基金法规。这些法规保护了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健全的法制环境。 我国原有基金市场自90年代初开始发展,经历数年自发、无序、低调运转,基金立法工作的滞后是造成其不规范和欠发展的重要原因。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和随后的新基金试点工作的开展,标志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进入强化基金法律监管的规范化市场培育阶段。从某种意义上说,基金立法和监管实际上是对基金市场游戏规则的制定以及对参与者是否遵守游戏规则的监督和管理。因此,本文对基金立法和监管问题的研究侧重于游戏规则本身的利益倾向性,以及在我国基金市场培育阶段的现实情况下如何通过具体的立法和监管措施实现规则的利益倾向。 本文认为:由于代理人问题和公平讨价还价机制的缺失,基金持有人在基金制度的设计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这一公平问题还将最终影响到基金制度的效率。因此,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是基金立法和监管工作的核心。在我国目前基金市场发展初期,市场机制尚不健全,需要基金立法和监管工作一方面强化法律监管的规范作用,另一方面促进市场机制的完善,以实现基金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 围绕这一中心论点,本文从六个方面进行讨论,具体章节安排如下: 第一章是本文的绪论部分,主要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沿革、动力和发展情况进行介绍,以此说明本文研究的基本背景条件和研究意义的所在。 第二章对基金立法和监管的主要作用进行了分析。证券投资基金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证券投资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委托代理关系中难以避免 的代理人问题,委托人和主要权利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有可能受 到主要代理人一基金管理人一的侵害:与此同时,基金制度本身的效 率要求又使得基金持有人难以通过普通契约制定过程中的公平讨价还价机 制维护自身的利益。因此,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建立对基金管理人合 理的约束机制是基金制度发展的基础。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外部制度制约表现为利用市场约束机制的信誉制度 和利用国家强制力约束的法律制度。信誉制度与法律制度的作用是相辅相 成的,而且信誉制度的形成必须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和保障。因此, 通过政府①基金立法和监管建立以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为核心的基金法律 监管制度是基金市场公共选择的结果。 第三章介绍了国外基金立法和监管的主要模式和经验。由于各国具体 情况不同,基金法律监管体系各具特色,但总的来说,各国的基金立法和 监管都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都是以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核心,都 是以市场机制为作用基础。 第四章主要介绍了我国目前的基金法律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基金法律 监管体系侧重于外部限制性监管措施,这是与我国目前的基金市场发展情 况相适应,并对规范我国基金试点工作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也存在法 规体系尚不完善和过分强调外部监管措施带来的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的 基金立法和监管工作来完善。 第五章对我国基金市场培育阶段存在的一些制约因素进行了分析。由 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体制转换和市场基础等方面的因素制约着基 金立法和监管对基金市场的规范作用。 第六章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基金立法和监管的主要对策和建议。- 方面我国基金立法和监管工作应该坚持以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为目标、以 市场机制为作用基础的总体方针,另一方面又要根据现有条件进行逐步地 完善。在基金市场培育的初期,市场机制尚不成熟,缺少可用于评判交易 公平、合理的市场参照标准,可以多发挥基金监管者的监督作用,基金 ①这里的政府是指包括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广义上的政府概念. 2监管以限制性措施为主;然而,从发达国家基金市场的发展经验看,市场竞争是对基金管理人最有效的监督机制。因此,随着我国基金市场进一步发展,基金监管应该逐步培育起以市场为基础的制衡机制,通过严格信息披露制度和促进市场竟争实现对基金管理人的制约和对基金市场效率的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