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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让与担保作为新型融资手段凭借其操作灵活快捷、交易成本低廉、可实现多轮次融资等优势迅速兴起,在实务中已出现大量涉及股权让与担保纠纷的案例。我国现行立法虽未建立让与担保制度,但法院在面对此类纠纷时却必须做出裁判。由于立法上的缺失与学说理论的不统一,使得司法裁判在股权让与担保纠纷中出现同案不同判,说理矛盾,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笔者在已有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案例研究,认为股权让与担保是商事主体在传统限定物权无法满足市场融资需求的基础上实施的制度创新,司法应尊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重视股权让与担保作为新型融资手段的经济价值;在理论上应采绝对所有权构成理论,对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做肯定性解释,如此方能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化解法院在股权让与担保裁判中出现的尴尬局面。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笔者对股权让与担保的现有理论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评析。这章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早期无效性理论主要观点的整理和批判,并指出无效性理论已逐渐被有效性理论所克服;第二部分,笔者对有效性理论最具代表性的几个学说进行了梳理,并指出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司法裁判应采绝对所有权构成理论,认可让与担保中股权的实质移转,避免司法裁判与现行立法相冲突。第二章,笔者通过检索、梳理、归纳司法案例,藉由对既有司法案例的实证研究,反思股权让与担保制度运行的实然状况。本章分为两个部分,分别从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方面,整理和分析了各级、各地法院对股权让与担保的合同效力、股权归属、股东资格、优先受偿地位、股权受让人与外部第三人的法律关系等问题的认定。第三章,本章在第二章的基础上,对应法院在股权让与担保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上的认定,逐一分析了司法裁判暴露出的问题,并归纳出法院在股权让与担保裁判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说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其成因在于让与担保制度立法的缺位与让与担保性质的不明。第四章,在立法缺位的现实情况下,笔者指出,欲化解目前司法裁判中暴露出的诸般问题,则须对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做肯定性解释。本章分为三个部分:1、在内部关系上贯彻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原则。第一部分着重分析了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强调要分区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动机;同时强调商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指出司法应尊重商主体对风险与收益的自主判断和选择。2、在外部关系上严格遵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该部分指出,基于公示公信力的要求,承认股权的实质移转有利于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3、在利益衡量上重视股权让与担保的融资功能。第三部分从股权让与担保作为新型融资手段可实现多轮次融资的功能上论证了其经济价值,并指出为保障股权让与担保融资功能的充分发挥,司法应承认股权的实质移转效力。第五章,本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总结性的对股权让与担保对内效力及对外效力的认定一一予以回应;第二部分则是在肯定股权让与担保效力的基础上,对其效力范围做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