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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幅度作为罪量的集中体现在刑罚理论研究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作为刑法学分论的一般理论问题,在联结刑法学总论与分论这两大理论板块的同时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正确、合理的设置法定刑幅度不仅关系到能否实现刑罚公平、正义,实现罪刑均衡,而且关涉到刑罚司法成本的最大效益化。但是,由于受社会刑法观念、立法技术、司法操作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无论是从刑事立法角度还是从刑事司法的角度来看我国的法定刑幅度都还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因此认真地研究法定刑幅度在立法上的设置和司法上的应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法定刑幅度是指在刑事立法中明确规定的对某个特定罪名所规定的从法定刑最高限到法定刑最低限的区间,例如对故意杀人罪刑罚规定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的从“死刑到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大段区间,法定刑幅度是对特定罪名进行量刑时可供裁量的范围,而且在特定罪名的法定刑幅度内立法者充分运用犯罪的基本构成和加重(减轻)构成的立法技术,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将法定刑幅度分解为若干个轻重不同或相互衔接或相互交叉的法定刑幅度的层级。我国的刑法立法中所规定的全部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犯罪行为投入的刑罚总量。法定刑幅度具有法定性、多样性以及对应性三个特征。在法定刑幅度的设置过程中必须遵循明确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均衡性原则、适度性原则及传承性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共计有433个,所有罪名的法定刑幅度的配置存在35种情形,每种情形的法定刑幅度在刑法分则中各个罪名内的分配各不相同。而且根据我国罪刑设计结构为一个罪名其后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犯罪金额、犯罪后果设置不同的层级。据笔者统计,在我国法定刑幅度的设置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配置情形,有的罪名后面配置一个层级,有的配置二个、三个、四个层级,甚至有两个罪名配置了七个层级。通过统计分析发现层级的设置存在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社会危害性轻的犯罪法定刑幅度一般仅有一个层级;第二,个罪的罪量的浮动越大,则法定刑幅度内划分的层级就越多;第三,在法定刑幅度内配有多个层级时,最高层级的幅距最大,最低层级的幅距最小。各层级在法定刑幅度内的立法模式可分为衔接式和交叉式两种,衔接式是指在一个法定刑幅度内各层级在刑种或刑度上互相衔接,不存在交叉的规定方式。交叉式是同一罪名的不同层级间,不是完全不同的,而是存在一部分甚至相当大的一部分存在着重合,即相当一段的刑罚是不同情节的犯罪共用的,由此可能会发生刑罚虽然属于不同的层级,但是判处的刑罚可能是相同的。由此可以看出:交叉式的外在表现有些零乱,而衔接式却整齐、有规律,但是从司法的实践操作来看,交叉式却会留给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更加利于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适用具体的法定刑幅度,从而更加利于刑罚个别化的实现。
《刑法》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这是适用从重、从轻处罚量刑情节的原则。这里的“法定刑限度”是指与所犯罪行相适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各层级的限度,从重处罚是指在该法定刑幅度的层级内选择比没有这个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重些的刑罚,从轻处罚是指在该层级内选择比没有这个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轻些的刑罚。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一条的规定是我国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原则。这里的“法定刑”并非笼统地指某一特定犯罪的全部法定刑,而是指与行为人能实施的具体犯罪相适应的具体层级的法定刑。一个减轻处罚情节只能减轻一个层级而不能无限制地减轻,减轻情节适用时只能逐一地依层级减轻而不能跨层级减轻。
我国刑罚中对不同罪名的法定刑幅度配置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其也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第一,法定刑幅度跨度大;第二,部分罪名法定刑幅度的设置有悖于均衡性原则。例如,对于侵犯相同客体而主观内容不同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法定刑幅度配置等同。第三,部分罪名的法定刑幅度配置有悖于公正性原则。例如,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置的法定刑幅度太低。第四,部分罪名的法定刑幅度配置有悖于适度性原则,例如传授犯罪方法罪法定最高刑规定为死刑等。针对上述的法定刑幅度配置不合理之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加以完善:第一,细化法定刑幅度内的层级;第二,适当提高有期徒刑的期限以完善法定刑幅度内部衔接;第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应当分别规定;第四,要适当提高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幅度;第五,法定刑幅度的配置应保持适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