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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德国人研制了第一辆机动车以来,人类从此由“马车时代”进入了“汽车时代”,汽车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许多困扰。突出的表现在机动车的使用、维护和管理过程中所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给人们带来的生命、财产损失。频频爆出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可谓是触目惊心,道路交通事故频发,越来越多的人群被卷入其中,成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如今救助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获得救济,但是,具体制度构成和制度体系还存在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漏洞,尤其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设计,导致特定情形下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仍然无法得到保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社会救助基金现状,对比国外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社会救助基金立法状况,借鉴其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具体的法律制度体系及财政实力等因素,主要分析社会救助基金这种救助途径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从而提出具有实践操作的建议,包括社会救助基金的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赔偿条件、赔偿范围、赔偿额度、对救助基金请求权的行使、救助基金对侵权责任人追偿权的行使等。完善我国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方面的立法,有助于弥补交通事故受害人三元救助制度框架中的漏洞,从而建构社会保障救济与侵权责任制度、责任保险或无过失保险制度间的协调机制。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必要性研究。该部分通过例举鄂尔多斯近些年道路交通事故中某些特定情形下受害人的救助难情况,从中发现社会救助基金这种救助途径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使得这些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这种窘境不仅阻碍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而且极大的威胁着弱势群体的生命健康安全。第二部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立法和执法现状分析。该部分介绍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三元救助途径,并对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社会救助基金救助途径在具体执法中存在的不足做主要阐述。第三部分:境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立法及借鉴。该部分侧重介绍一些西方国家在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的立法和先进经验。第四部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立法完善和实践操作层面建议。通过对比其他国家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对我国特定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出立法完善和实践操作层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