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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其面临的一个重点难题即是农村经济建设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问题。鉴于农村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国家权力的干预成为必要。国家权力,尤其是国家行政权在农村环境保护领域的组织结构、职能配置及运行机制都需要环境管理体制予以必要和明确地规定,并加以制度化。农村环境管理体制是国家环境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权力干预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表现。但由于历史上国家对农村环境问题的关注不足,在环境管理体制的建设上缺少对农村环境保护足够的关怀,使得该种体制在农村环境保护中所起到的作用有限,农村环境恶化问题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基于农村的环境状况和环境管理的要求,在环境保护领域,要逐步地改变以城市和重点工业点源污染防治为中心的管理体制,逐步加强和创造性地建设适应农村环境保护的一套管理体制,以改变农村环境管理不足的客观现实。本文力图从法律的角度对我国现行农村环境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借鉴相关学术成果的基础上提出若干建议,以期为我国农村环境管理体制之完善尽自己的一点绵薄之力。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在第一部分的“绪论”中,笔者介绍了本课题的研究背景、国内外相关的研究现状,以及论文的研究目的和方法。在第二部分的“概述”中,笔者首先对农村环境管理体制这一名词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对其内涵、发展历程和现状予以较为全面和细致地梳理和评价;在文章的第三部分,笔者首先从政治、经济,以及农村环境保护的迫切需要三个方面,简要地阐述了农村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外部环境。其次,着重从环境管理组织结构、权力配置结构和职权运行机制三个方面对我国现行农村环境管理体制的内在弊端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论文的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首先阐释了完善我国农村环境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其次,在具体的完善对策上,以基本原则为指导,对我国农村环境管理体制的完善提出了若干法律建议。第五部分笔者简单地对论文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概括性地总结。总而言之,我国农村环境管理体制的完善,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之下进行,通过对相关体系的改造以构建科学、合理、高效的农村环境管理体制,以适应农村环境管理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