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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在经历了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后,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进入知识经济时代(Knowledge-based Economy)。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报告指出:“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传播是知识经济的关键因素。美国经济学家和未来学家奈斯比特早在其1982年《大趋势》中就以这种新型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命名,提出“信息经济”,信息已同物质、能量被看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 此点,在金融产品的交易中表现最为明显。由于金融产品的交易是一连串信息分析的结果,所以金融市场可以说是信息市场。在金融市场中,对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强,市场愈能公平、自由、准确地发布信息,金融产品就愈能按其真实价值买卖。金融市场这项基本特征被普遍称为“透明度”。所有成功的金融市场皆具备高度的透明度。 笔者从首次接触证券市场,便为证券信息所散发的灵魂般的光彩深深吸引,本文亦选取证券信息的特征作为本文的切入点。由于证券产品的无形性和虚拟性,证券信息成为证券价格与其所代表的真实资本之间的唯一桥梁,证券产品从本质上看是一种“信息产品”。而证券信息较之一般信息,具有的最突出特征便是信息的非对称性。现实的情况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始终处于信息的劣势地位,他们的基础性利益极易受损。而法律对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正是以此为初衷,希望借由法律的强制力,使投资者能够获得更多真实有效的证券信息,从而作出更为准确的投资决策,以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立法宗旨。盖言之,信息在证券市场的决定性力量,使得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成为证券市场法律监管制度的核心与基础,这是本文在第一部分得出的结论。 本文在第二部分综合考察了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史,发现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萌芽、产生与最终发展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核心均与两权分离密不可分。目前,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现代股份公司及股权高度分散与变动的证券市场中达到了历史的最高程度,股东对于管理者的信心,也成为证券市场发展或倒退的关键。管理者向股东披露的信息越及时有效,管理者的信用就越高,股东对管理者的监管效率也相对提高。鉴于此,信息披露制度成为证券监管制度的核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本文在第三部分试图更加充分地论证信息披露制度在证券法律监管中的巨大价值。在理论方面,笔者对于证券法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进行了辨证分析,公开是公平与公正的基础和前提,亦决定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性地位;在实践方面,证券市场本身存在诸种信息失灵的现象。针对市场的失灵,法律有必要从外部加以调整和监管,而信息披露是一种极优的制度选择。与此同时,公司自愿披露的不足又为具有法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极佳的辩护。 当然,信息披露制度并非治愈市场疾病的万能良药,但对它基础性地位的清醒认识,却能纠正我国在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过程中的许多误区和问题,本文的第四部分对此作出了说明。笔者认为,正本清源的目的是在为信息披露制度的现实发展扫清障碍,增加动力,这也是本文写作的意义之所在。中国的证券市场要在未来规范、积极、稳妥、健康地朝前推进,极为重要的环节,就是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信息意识,让广大的投资者在理解、掌握上市公司的市场信息的过程中,产生、强化对于证券市场的信心,以更好地发挥证券市场的融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