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议案机制中证据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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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议案机制主要是指审判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讨论、评议并进而作出判决的程序,研究审判委员会议案机制具有重大的意义。审判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在性质上大都是重大或者疑难案件以及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所以对其程序的正当性和实体的公正性要求更高。而现实中的审判委员会议案机制却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包括审、判分离、缺乏有效质证与认证、剥夺了被告人的申辩权等方面。学界和实务界针对此问题也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诸多改革措施,但这些并未真正起到规制审判委员会议案机制的作用,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因而有必要从问题的根本入手来认真研究这一问题。从程序的正当性角度来说,审判委员会议案机制作为审理案件的机制应当具有一定的诉讼架构,并能够通过程序很好使各方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所以,要切合这一根本,诉讼化的道路是可行的,其能架构起必要的诉讼结构,以保证审判委员会议案机制在程序正当的前提下运作。但仅有诉讼化是不够的,其只能保证议案机制的正当化,而证据规则的适用是议案机制的核心内容所在,它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采信过程的规制作用,不仅能够发挥证据作为刑事诉讼根本的重要作用,也能够规制程序本身的运行。而在证据规则适用方式上,不仅要有诉讼化的支撑,也要有包括强化证人出庭、强化合议庭职责在内的诸多保障机制才能起到应有的规制审判委员会议案机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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