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制度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4次 | 上传用户:luoqh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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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明确要求制定《中国民法典》,2015年4月《中国民法典?总则》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继承法》是《中国民法典》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修改也在进行之中。遗产分割制度作为继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和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维护遗产效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继承法》只对遗产分割制度作了较为粗略的规定,在遗产分割的主体、客体、时间、依据、方法和效力等具体内容的规定上还存在很多不足。如缺乏对于遗产分割主体应为继承人的明确规定、缺乏在遗产分割时将被继承人生前通过分家、营业、结婚等赠与继承人的财产纳入遗产范围的规定、缺乏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请求分割遗产的时限规定、缺乏继承人依据被继承人的遗嘱以及继承人之间的协议分割遗产的具体方法的规定、缺乏赋予特殊继承人对遗产的优先分配权的规定、缺乏对企业、祖传物等特殊遗产的分割方法的规定、缺乏遗产分割后各共同继承人对于所分得遗产应相互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等。针对上述立法之不足,本文在考察遗产分割制度的历史演变中总结立法特点及价值取向,从比较外国立法中借鉴有益的立法经验,在评析学者立法建议稿中汲取前人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各项具体内容的立法建议,从而为《中国民法典?继承编》遗产分割规范的制定提供立法参考,为司法机关处理遗产分割纠纷提供理论参考。因此,本选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五章,约19万字。第一章为遗产分割制度的基本理论考察。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为遗产分割的界定;第二节为遗产分割制度的界定。本章的主要内容:遗产分割是各共同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或法律规定分配遗产以结束对遗产的共有关系的法律行为。遗产分割具有分割标的整体性、分割提出的随时性、分割依据的多样性、分割方法的特殊性以及分割效力的两分性等特征。遗产分割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死亡,二是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三是有数个共同继承人,四是继承人的资格、遗产的范围以及各共同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均已确定。遗产分割制度是调整继承开始后共同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遗产分割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遗产分割的主体、客体、依据、时间、方法和效力六个方面。遗产分割制度具有保障遗产公平有序地分配、保护继承人与涉及遗产分割的第三人的利益以及发挥遗产的效用之三大功能。第二章为遗产分割制度的历史演变。本章分为二节,第一节为外国遗产分割制度的历史演变;第二节为我国遗产分割制度的历史演变。本章的主要内容:在罗马法时期,遗产分割制度就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规定。与现代继承法相比,遗产分割的主体更为广泛,不仅包括继承人,而且还包括其他有权取得遗产的人。遗产分割的客体不仅包括积极遗产还包括消极遗产。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随时提出遗产分割的请求或诉讼,遗产分割要遵循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平均分配和发挥遗产的效用的原则,遗产分割的方法多元化,以实物分割为原则,以补偿、折价分割或设立质权等作为补充。日耳曼法时期,父母一方死亡,特别是遗产中有不动产时,各共同继承人共同共有遗产,在各共同继承人之间并不马上分割遗产。只有在特定情形发生时,继承人才可以请求分割遗产,并且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将夫对于妻子动产的取得权、妻子对于夫财产上的特殊权利分离出来。各共同继承人分割遗产时采用“年长者分之,年幼者择之”的原则进行,注重遗产在各共同继承人之间的公平分配,并且在具体分割时注重对健在配偶利益的保护。近现代以来,公平、民主、平等、自由等思想更加深入人心,各国在吸收罗马法和日耳曼关于遗产分割制度的合理因素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各国的遗产分割制度。在立法理念上,不仅注重遗产在各共同继承人之间的公平分配,而且更加重视对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以及继承人的债权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平等保护,也更加重视尊重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意愿以及照顾弱者的利益。而从我国古代到近现代继承制度演变来看,在古代并不存在遗产分割制度。因为同居共财是传统中国家庭生活的常态,家长作为家产的管理人,家长对家产有处分权,其他家族成员无权染指。所因循的不是家长死亡后由长子或兄弟代替其继续管理家产的累世同居的大家庭模式,就是因儿子成婚或父母死亡而产生的诸子平均析产的“分家”模式。遗产分割制度确立于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其确立了个人财产制,明确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之间为共有关系,继承人可以请求分割遗产。后续的《民国民律草案》及《中华民国民法》也对遗产分割制度做出了较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且一部比一部更加凸显了现代民法所倡导的平权、自由、公平和正义。代表性的例证是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继承编公布后,被继承人的女儿获得了与儿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平等继承权。此民法继承编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大陆地区被废止,但在我国台湾地区被沿用和多次修改。而我国1985年制定的现行《继承法》关于遗产分割制度的规定,由于受当时苏联模式和“宜粗不宜细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和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内容规定较为粗略且对遗产债权人和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周。第三章为遗产分割制度的国外立法考察与评析。本章分为六节,第一节为遗产分割主体的国外立法考察与评析;第二节为遗产分割客体的国外立法考察与评析;第三节为遗产分割依据的国外立法考察与评析;第四节为遗产分割时间的国外立法考察与评析;第五节为遗产分割方法的国外立法考察与评析;第六节为遗产分割效力的国外立法考察与评析。本章主要考察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国、瑞士、日本、意大利、俄罗斯六个国家关于遗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经过考察发现,上述国家立法的共同点在于遗产分割的主体为各共同继承人;遗产分割的范围为积极遗产。上述各国除俄罗斯外通过设立遗产分离制度使被继承人的遗产与继承人的财产保持独立的目的,从而保障遗产债权人和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设立遗产归扣制度来保障遗产在各共同继承人之间公平分配;继承开始后,各共同继承人请求分割遗产的依据主要为被继承人的遗嘱、共同继承人的协议或法院的判决;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遗产,但要受到被继承人的遗嘱、共同继承人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的限制。法律规定的限制主要有胎儿未出生前不得分割、继承人的身份或遗产中的部分财产有争议时不得分割、立即分割遗产有损遗产的效用的也不得分割。在具体分割遗产时,能实物分割的,进行实物分割,不能实物分割的,可以采取补偿、折价等分割方法,对于健在配偶及其他特殊继承人应赋予其在遗产分割时对于住房或生活用品的特殊权利,对特殊遗产规定有特殊的分割方法;遗产分割后,各共同继承人对于分得的遗产和权利相互负瑕疵担保责任。上述国家立法的不同点在于各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差异。如对继承人请求分割遗产的时间所受限制的具体情形规定有差异;对遗产归扣的主体、标的、免除和方法规定有差异;对健在配偶的特殊保护的具体措施规定有差异;对特殊遗产规定的分割方法有差异;对遗产分割是否可以溯及至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的规定有差异等等。前述国家关于遗产归扣和遗产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有利于保障遗产在各共同继承人之间的公平分配,遗产的分离规定有利于保护涉及遗产分割的遗产债权人和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对于特殊继承人和特殊遗产规定的遗产分割方法,有利于家庭伦理的维护以及遗产效用的发挥,故这些规定均值得我国借鉴。第四章为我国遗产分割制度的理论基础与社会基础。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为我国遗产分割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节为我国遗产分割制度的社会基础。本章的主要内容:首先,从立法价值取向方面考察我国遗产分割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的遗产分割制度在完善时必须体现法的自由、平等、公平、效率和秩序价值。在上述价值出现冲突时,应视遗产分割的方式不同而突显不同价值的顺位。在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示遗产分割时,以自由价值为第一,公平价值次之。在各共同继承人协议分割遗产时,以平等价值为第一,自由价值次之,公平价值再次之。在法院裁判分割遗产时,以平等价值为第一,公平价值次之,自由价值再次之、效率价值最后。其次,从经济条件、人口和家庭结构、司法现况及我国民众的继承习惯四个方面来考察我国遗产分割制度的社会基础。我国社会形势的巨大变化,对我国遗产分割制度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体现在:一是近年来,城乡大多数公民的财产不仅在数额上增加,而且类型也越来越多,尤其对各类企业享有的财产性权利更是《继承法》颁行之时所未遇到,因而需要在遗产分割时重点处理;二是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且男女预期寿命差距的不断扩大,需要对健在女性配偶的生存保障问题予以关注;三是针对我国遗产分割纠纷总量不断上升且日益复杂化的司法现况,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四是针对我国民众的继承习惯,即民众认为应将被继承人生前因结婚、营业、分家等赠与继承人的财产加入到遗产中,一并计算遗产总额;法定继承时,遗产分割一般以平均分配为原则,但应照顾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健在配偶;在遗嘱继承时,被继承人一般会既指定应继份,又指定各个遗产的归属,对此,都应有所体现。第五章为我国遗产分割制度立法之不足与完善建议。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为我国遗产分割制度立法之不足;第二节为我国学者完善遗产分割制度的观点考察与评析;第三节为我国遗产分割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本章的主要内容:在考察国外立法例与我国社会现实国情的基础上,笔者发现我国《继承法》在立法体例和立法内容上存在不足。具体表现为:一是未将遗产分割作为专章或专节进行规定,立法体例不科学;二是我国现行立法对于遗产分割的主体、客体、依据、时间、方法和效力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无法满足社会的实现需求。针对上述立法现状之不足,笔者对梁慧星、王利明、徐国栋、张玉敏、陈苇和杨立新等六份学者建议稿的相关内容进行系统考察与评析,在汲取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遗产分割制度的立法建议。建议我国在民法典“继承编”中将“遗产分割”作为“遗产的处理”章中的专门的一节;建议完善我国遗产分割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明确遗产分割的主体、完善遗产分离制度、增设遗产归扣制度、完善遗产分割的依据、明确遗产分割的时间与限制、完善遗产分割的方法和增设遗产分割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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