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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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催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出台,并在本法第31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务犯罪被调查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监察机关可以依据此规定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也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特别程序之中,在法律形式层面上实现了认罪认罚制度的双轨并行机制。职务犯罪适用认罪认罚是贯彻刑事诉讼认罪认罚制度的重要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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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催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出台,并在本法第31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务犯罪被调查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监察机关可以依据此规定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也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特别程序之中,在法律形式层面上实现了认罪认罚制度的双轨并行机制。职务犯罪适用认罪认罚是贯彻刑事诉讼认罪认罚制度的重要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符合十八大以来中央反腐的战略要求,有利于监察机关快速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监察机关适用职务犯罪认罪认罚制度的正当性及意义,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监察机关适用职务犯罪认罪认罚制度的正当性,明晰了《监察法》第31条为什么要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在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阶段对于符合条件的被调查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赋予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权力。二是分析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意义及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的特殊价值,在职务犯罪案件主要以口供作为定案证据的情况下,在促进全案证据的固定,适用效果及实现刑罚的教育作用上都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第二部分对比了《刑事诉讼法》中的认罪认罚制度和《监察法》中的职务犯罪认罪认罚制度,在适用范围上、认定标准上、制度设计及从宽方式上、权利保障上、文本记录上以及后续影响力上的差异,使我们对两法中的认罪认罚制度有一个总体性的认知。第三部分着重讨论我国职务犯罪认罪认罚制度存在的问题.如,对职务犯罪被调查人认罪认罚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权利保障,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与自首等量刑情节存在混同,监察机关提出的从宽处罚建议效力不确定,以及职务犯罪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的不明确,即被调查人在调查阶段不符合认罪认罚,在后续阶段是否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等问题亟需解决,而这些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监察机关适用职务犯罪认罪认罚制度。第四部分根据目前我国职务犯罪认罪认罚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首先要统一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保障《监察法》中职务犯罪认罪认罚制度与《刑事诉讼法》中的认罪认罚制度有序衔接,其次要强化职务犯罪被调查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的权利保障,让被调查人规范认罪认罚过程中监察机关配套文书的使用,最后,在此基础上建立职务犯罪被调查人认罪认罚审查机制,保障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共同推进职务犯罪认罪认罚制度的有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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