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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
文章首先界定了研究对象及研究范围,并选取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于第三人实践中五种重要理论依据予以梳理、分析,分别为:刺破公司面纱理论、公司集团理论、公平的禁止反言理论、第三方受益者理论以及通过援引的并入理论。刺破公司面纱理论与公司集团理论对于母子公司的情形均有适用案例,作者将该二者作对比研究,分别以美国与法国为视角。因为美国为适用刺破公司面纱理论作出判决数量最多的国家,而公司集团理论则起源于法国;公平的禁止反言理论多运用于美国仲裁实践中,作为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至第三人的理论依据,作者结合典型案例以发展沿革为脉络,对其适用范围与适用标准予以归纳;对于普通法法律制度中的第三方受益者理论,作者选取了普通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即英国与美国为视角;通过援引的并入理论是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得到较为普遍接受的理论,作者概括了英国、美国、法国以及瑞士于此理论下的立法与实践,并着重从海事提单的角度归纳了该理论的适用情形。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至第三人为实践中确存在的情形。作者通过对以上理论的分析、总结力图对其适用标准作以归纳,为当事人与仲裁实践提供借鉴,确保法律的明确性及可预测性。本文建立于仲裁的基本性质与特征之上,主要运用案例的研究方法与比较的研究方法,以期使结论全面、科学。通过梳理与分析,作者认为,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至第三人的实践情形不宜作统一之规定,一方面由于该领域实践中尚存较多争议,另一方面由于对不同实践情形分别给予标准更为实际可行。但是,于法律与实践中确认第三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地位却是必要的,这符合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的发展趋势。此外,对于当事人而言,应充分利用仲裁合意性的特征,尽可能于仲裁协议中作明确、具体规定,以避免发生争议。
本文的创造性成果表现为以较为丰富的外文资料为材料与引证,对上述五种理论的发展与适用作出了较为客观、全面的总结与评析,并且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实践领域对上述理论的借鉴提供了谨慎、可行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