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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的现实交易中,保障著作权转让过程中的交易安全问题已逐渐被人们关注和重视。我国的著作权法在1990年通过,200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增加了著作权转让的规定,允许著作权人转让著作财产权。但我国著作权法在允许著作权转让的同时,却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安全制度,进而出现“一权多卖”的现象,侵害到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权多卖”的现象之所以在我国频繁的发生,是因为著作权自身无物质性的特征,但究其根本原因则是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著作权转让登记制度。因而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交易中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转让登记制度的建立十分重要。采用比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通过对国内外学界关于著作权转让登记立法状况的对比分析,对著作权转让登记的价值取向的研究,旨在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转让登记的相关立法,进而逐步建立我国的著作权转让登记制度。具体从著作权转让登记的机关、审查责任、法律效力等方面出发,在遵循我国制度系统建立的基础之上,设立著作权转让登记的统一机关,明确著作权转让登记的审查责任,以及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著作权转让登记的法律效力,这对于在我国建立著作权转让登记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我国目前并没有著作权转让登记制度。在我国,著作权转让登记只有一些粗略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客观地讲,关于著作权转让的规定其实也不少,但是法律法规的规定整体来说还不是很完善,对于现今出现的问题还不能提供很可靠的法律依据来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并不缺乏立法理论,为了维护著作权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我们可以参照国外著作权转让登记立法,再根据我国的立法环境,找出能够为著作权转让登记制度奠定理论基础的相关法理知识,再根据现今我国的著作权转让登记,找出不足,针对我国在著作权转让登记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完整以及我国著作权转让登记法律效力方面等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法,为我国建立著作权转让登记制度提供绵薄之力,从而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著作权转让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