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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实现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利益平衡的一项重要制度。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在于法律划定的这个“合理”范围究竟有多大,由于“合理性”本身的抽象化和界限的模糊性,使得合理使用制度很难概括;又由于合理使用制度本身的复杂性,使得人们对合理使用的规则尚存在认识上的误差和适用上的不统一。基于上述原因,各国学者纷纷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合理使用的判断规则具有划分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界限的实用价值,因此,如何认识合理使用的内涵以及明确合理使用的判断规则,无论对于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显得尤为重要。从理论上来说,以立法的形式确认合理使用的判断规则,使得各种使用作品的情形有了统一的原则和明确的方法,具有其现实的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历史沿革、合理使用的概念及其特征,并简单分析了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和判断标准;其次通过对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具体情形的评论,指出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规定的不足:第一、对合理使用判断的原则性标准缺乏规定;第二、对合理使用判的具体性标准也缺乏相应规定;第三、对合理使用范围规定不明;最后在综合各国立法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三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即确立合理使用判断的原则性标准,确立合理使用判断的具体性标准以及细化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