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前程序分流机制研究

来源 :内蒙古大学 | 被引量 : 3次 | 上传用户:wangqin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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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前程序分流制度在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得到了普通的确立,并有着不同程度的发展。我国在刑事审前程序中,只有起诉阶段中的酌定不起诉具有分流的功能,但其适用案件范围比较小。但刑事审前程序分流具有提高诉讼效率、转换刑罚目的和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等多重价值,是解决我国刑事司法中现有矛盾的有效方法之一。我国在法学思想观念、立法和司法实践上都具有建立刑事审前程序分流机制的条件。因此,在我国建立刑事审前程序分流机制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我国构建刑事审前程序分流机制,也应充分考虑到潜在的困难和问题,审前程序分流与我国法律上的起诉法定主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都有某种冲突。但是,这些冲突都不是不可调和的,不能成为建立审前分流机制的障碍。构建我国刑事审前分流机制应把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与本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所以,建构我国的审前程序分流机制应从转变国家追诉政策的观念入手;限制警察的分流权力;赋予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扩大检察官分流权限等措施,最终实现程序正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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