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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的蓬勃发展,我国海上钻井平台的运用日益频繁,因海上钻井平台事故带来的污染损害问题逐渐显现。2011年渤海湾事件发生后,不仅给国家海洋环境和渔民造成严重损失,法律制度缺失导致的后续赔偿困境也为人们所关注。我国已建立船舶油污赔偿基金制度,完善了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虽然国际层面未形成统一的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立法,但美国深水地平线事故中,《油污法》下溢油责任信托基金的成功运用能够为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困境的缓解提供借鉴。本文立足于受害人角度,通过对建立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基础问题进行分析,详细论述其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及理论依据,在借鉴国际和美国相关经验下,具体构建基金的主要制度,意在拓宽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救济途径,完善相关法律救济制度。本文首先从海上钻井平台本身出发,对其进行界定并与船舶相区别,从而得出海上钻井平台不同于船舶,应当设立以其为出发点的损害赔偿制度。其次,通过对基金制度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及理论基础进行阐述,明确指出,在我现今国情下,应该考虑设立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最后,通过借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的相关经验及美国溢油责任信托基金的运行方式,具体对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进行主要制度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