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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司法过程中,情理一直影响着司法审判。随着现代司法理念及法治理念的转变,司法裁判过程中,情理与法律依然关系密切,但是情理与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却日渐突显。两者间的冲突不仅会影响社会民众对我国司法公正及法律的认同度,而且会影响我国司法理念的实现,甚至会阻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协调好司法过程中情理与法律的关系对司法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常识、常理、常情”角度界定情理的涵义,进一步明确对情理的理解。通过探讨司法中情理与法律关系协调的办法,不仅希望司法活动能够更加顺利进行,而且希望普通民众能够正确看待司法活动,理解法律,提高法律意识,从而实现我国的法治目标。本篇文章除引言和结语部分,正文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情理与法律涵义进行概述。笔者结合文献中对情和理的不同含义来解释情理一词,对情理做出不同层次的划分,对本文论述的情理做出具体分析。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情理与法律两者应然关系的阐述。在这部分中,笔者通过阐释情理与法律的联系与区别,进一步探讨情理与法律二者间应具有的协调关系。第三部分主要是我国司法中情理与法律间存在的冲突及其原因。在这部分中,笔者结合近年来出现的典型案例,指出司法中情理与法律的冲突问题,并从历史传统观念、外国法治理论以及现代法律意识角度分析存在冲突的原因。表明情理与法律冲突的不可回避性及急需协调二者关系的必然性。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司法中情理与法律关系协调的建议。在这部分中,笔者不仅从宏观方面,即坚持司法正义的原则入手,为问题的解决提出指引,而且从微观层面,法官素养、司法文书裁判等方面进行具体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