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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我国现行的关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立法,从理论和实务上综合考查,探讨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局限和漏洞,并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希望通过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使企业不断强化质量管理意识,积极预防可能出现的损害赔偿事件,化解由此引发的各种危机。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从国内外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案例入手,指出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的漏洞所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的观点,即建立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以达到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的目的。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并以此来说明这一制度是可以在我国产品责任法律体系中适用的。第三部分探讨建立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构想:一、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建议先将产品责任纳入民法典,作一般性规定,而后再制定《产品责任法》,作特殊性规定。二、适用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要件主要包括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三、为了确定赔偿数额,笔者认为可以先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定基数,然后再将这一法定基数与酌定因素相结合,由此来判定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此外,笔者还建议在民法典中不宜设置惩罚性赔偿金的限额,但可以授权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方人大分别制定当地的指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