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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上位概念,现有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以所有权权能分离的思路对构建矿业权的相应法律制度,认为矿业权是在矿产资源所有权基础上产生的权利,矿业权依据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而来,具有鲜明的物权特性,将其定位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但在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此种思路暴露出权利构建前提矛盾、权利内容矛盾和权利行使结果背离的困境。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业权的设立是矿产资源行政特许的结果,因此从矿产资源行政特许的视角出发研究矿业权的法律性质成为现有研究思路之外的不二选择。行政特许是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种法定许可类型,其法律性质在理论过程的研究中存在众多争议,但是究其本质是一种既包含以国家所有权为基础的财产权许可,又包含以国家行政管理权为基础的行为自由许可的混合许可类型。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和“按照所有者和管理者分开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管理的原则,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矿产资源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类型,对现有的矿产资源行政许可进行改造是此背景下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改革目标的必要途径。在此思路下,一方面在构建产权制度的指导下将现有制度下的以矿产资源财产权为基础的矿业特许独立,使矿产资源行政特许真正回归财产权许可;另一方面在建立矿产资源用途管理制度的指导下,建立以保护矿产资源生态机制为主,以落实经济宏观调控为辅的行政许可制度,使现有矿产资源行政特许中以国家管理权为基础的行为自由许可回归普通行政许可类型。最终实现现有矿产资源行政特许的分离;在矿产资源行政特许可分离的基础上,矿业权的本质就转变为一种以财产权许可为基础的权利,其中探矿权为基于矿产资源勘查许可取得的、具有财产权性质的行政优先权,而采矿权为基于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取得的具有他物权性质的物权取得权。综合而言矿业权是以实现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将公法上的矿产资源所有权转换为私法上的矿产品私人所有权为目的的,通过矿产资源行政特许设立的、横跨公私法域的、具有财产权性质的权利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