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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统治者为了“预备立宪”成立了具有代议性质的中央机构---资政院。中华民国成立后,在南京临时政府和民国北京政府统治时期,又相继设立了临时参议院和国会等代议机构,这些代议机构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开始走向政治民主的发展轨道。在清末民初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下建立国家代议机关,都不能不考虑中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特殊国情,在制定代议机构组织法和选举法等法律时,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选区划分、少数民族议员的名额分配、以及议员产生的组织机构与程序等问题,需要做出有别于内地的特殊规定,并且要严格依据这些法律推选少数民族议员。本文对清末民初出现的少数民族参加国家代议机构问题进行了研究。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章,阐述清末少数民族议员参加资政院的情况。清末在制定的《资政院院章》和《资政院议员选举章程》中,以专章或专条的形式规定了蒙古、青海、西藏议员的名额和产生办法,并由皇帝钦选出14名资政院议员,本章就是对这些法律规定和这些议员个人情况的分析和总结。
第二章,阐述民国初期(1912-1928)国家代议机构中少数民族议员的情况。这一时期中国政治形势变化剧烈,代议机构也几经更迭。少数民族议员问题不论是在法律规定层面还是实际操作层面,都相应地呈现出明显的情况复杂、起伏多变的特点。
第三章,对清末民初少数民族参加国家代议机构的历史意义及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性的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