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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轰轰烈烈的经济体制改革下,中国的经济已经起飞,相应的法律体制构建工作的压力越来越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如何把外国的先进法律制度与本土法治资源相结合?如何把本国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具有中国特色创新意义的法律制度确立下来以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本文以法律原则中的效益原则作为解决问题的线索,对中国法治资源与制度构建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一章引言部分将简要介绍提出问题的背景,笼统的阐述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念不应等同于外国的法治精神。继而对法律原则和效益原则的概念进行陈述,为后文论述的展开做好准备。另外也将介绍本文的研究目的、范围和方法。
第二章对中西方的法律文化精神作了一定的说明,揭示这些法律文化领域的问题是社会构建法律制度的基础性资源,并通过对比指出中西方法律精神的本质不同,指明这种不同具体表现在发展历程和法治思想的内容上,并从这种不同中找到在其中起关键性作用的效益原则。兼顾效益原则和公平原则能够使中国的法治道路既能吸收外国的优秀法治思想和制度,又能吸收本土资源,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通过论述效益原则在我国经济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刑法等现行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各个部门法中所呈现的效益原则的精神内涵。论证效益原则所发挥的作用能为实践所认可,从而应该将这一原则提升到更高位阶的基本原则的行列中。同时我国法律制度中尚存的不足可以通过效益原则基础地位的奠定得到缓解和最终解决。
最后一章通过尝试将效益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植入现行的宪法和民法中,发现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已然存在现实的土壤,使得效益原则在其中能非常顺利与我国法律体系进行融合,并产生良好的效应。以此说明效益原则的基本原则地位的确立是可以践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