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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只能在秩序中存在和发展,然而,由于资源的稀缺、利益归属的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等因素的存在,人类从其产生的那一天开始,就有矛盾、就有纠纷、就有冲突,时时对社会的有序与和谐构成破坏。因此,解决纠纷以维持或恢复秩序的平衡成为人类社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然而,纠纷具有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内容复合化等多项特点,只有结合特定的纠纷类型及其特点设定相应的解决机制,才能真正凸显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意义,保障其目标价值的实现。 依据不同的标准,将纠纷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按纠纷内容,可以分为医疗纠纷、债务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等;按纠纷主体的多寡,可分为群体性纠纷和个体纠纷;当然,按照纠纷主体所具有的特殊法律地位,还可以分为公务员纠纷、志愿者纠纷、医患纠纷等。在此,本文则是针对我国公务员纠纷解决机制的专门论述。 根据公务员产生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将公务员分为考任制、选任制和聘任制等公务员,与之相对应的纠纷解决机制也不尽相同。其中,考任制公务员涉及范围最广且最具代表性。由于笔者研究水平以及篇幅长短的限制,本文仅以《公务员法》等相关人事管理法律中涉及考任制公务员纠纷的解决机制为研究对象,通过理论分析、实证分析以及比较分析三种方式对我国考任制公务员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及其缺陷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从而对完善我国考任制公务员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几点建议。 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绪论部分,介绍论文问题的提出、论题的确定和研究意义、论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第二章介绍我国考任制公务员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理论,阐述“考任制公务员”、“考任制公务员纠纷”、“考任制公务员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分类及特征等基础理论问题。并对考任制公务员纠纷解决机制的目标定位进行论述。第三章评析英、法、日三国的公务员纠纷解决机制,总结其优劣,以期为构建我国多元化的考任制公务员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参考。第四章对我国有关考任制公务员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进行梳理,并通过与英、法、日公务员纠纷解决机制的比较,分析、归纳我国现有考任制公务员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原因。第五章构建多元化的考任制公务员纠纷解决机制,从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扬弃与反思、明确多元化考任制公务员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两个方面提出建议。第六章是结语部分,对全文的内容进行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