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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份额责任(1)是在果关系不明之大规模产品侵权问题中应用并发展起来的一种规则,最先适用于1980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审理的辛德尔(Sindell v.Abbott)案件中(2)。市场份额责任理论提出之后的数十年司法实践过程中,也陆续用于其他产品侵权问题,但之后的适用情形都属于DES案件系列,并未突破产品责任领域。中国的侵权责任体系相对比较健全,对于一般侵权责任,采用过错、无过错和公平责任归责原则辅以过错推定以及程序法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完全可以解决责任承担问题。但是对于大规模产品侵权尤其是大规模产品侵权中的“非可替代性”产品侵权,因为其问题本身的复杂性,无法在适用原有的侵权法规则确定责任。比较典型的是,三聚氰胺、龙胆泻肝丸事件,在这一系列案件发生之后,理论界和实践界都在思考,能否引进美国法上的市场份额责任以解决诸类问题,但大家忽略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市场份额责任的适用前提以及适用限制。如果明确了市场份额责任的适用前提以及适用限制,我们则不需要再考虑能否适用市场份额责任来解决我国出现的大规模侵权问题。还有一点就是,就算市场份额责任整体不适用于产品责任之外的其他侵权,这也不妨碍我们在借鉴市场份额责任优势的基础上探索其他可以适用于产品责任之外因果关系不确定侵权问题的理论,以达到对市场份额责任理论的完善与突破。本文力图以“可替代性”为切入点研究市场份额责任适用限制并探究比例责任对市场份额责任的弥补作用。通过对市场份额责任适用限制研究,以突破市场份额适用限制为目的,提出比例责任,将比例责任理论作为对市场份额责任理论适用限制的突破,进而对比例责任进行研究,以期其能作为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解决大规模产品侵权问题以及因果关系不确定侵权问题的解决方法。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导论部分。主要阐明写作缘起、研究目的意义、目前国内外研究的现状以及研究方法。通过导论部分写作,对本论文研究的背景与现状作以交代。第二部分主要研究市场份额责任理论的适用限制。首先分析市场份额责任对于“可替代性”产品侵权适用性以突出市场份额责任适用的基础。其次基于对市场份额责任适用前提的研究以及适用限制原因分析阐明市场份额责任理论适用限制以及具体的适用范围。提出比例责任以达到对市场份额责任理论适用限制的突破。第三部分具体研究比例责任对于市场份额责任突破。首先从市场份额责任突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市场份额责任是否可以突破以及值得突破。其次从比例责任对于“非可替代性”产品侵权适用性以及比例责任与市场份额责任关系两方面研究比例责任对于市场份额责任突破问题。第四部分是比例责任科学性与合理性问题。主要阐明目前我国侵权法领域对于大规模产品侵权问题解决困境以及立法缺失。比例责任理论对于处理非可替代性产品侵权问题的实际意义以及比例责任具体适用问题。第五部分是比例责任拓展适用以及在中国立法中引入问题。主要解决对于当前国内出现的大规模产品侵权,尤其是非可替代性产品侵权如何用比例责任进行解决,对比例责任以什么样的形式进行应用,以及比例责任是否能在更大范围进行应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