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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逻辑上讲,将普通民众引入并参与到审判当中、形成一种源于外部的制约形态,是现代庭审方式发展的必然趋势,陪审制度即基于此产生。陪审团制度是现代陪审制度的高级形态,也是迄今为止我们所能够发现的庭审方式的最高级形态。陪审团的存在是陪审团制度是否确立的标志,也是陪审团制度不同于普通陪审制度的根本原因。陪审团的基本特征是具有一定的成员数量,有专门的组织程序,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明确具体的实际职能并能对审判结果产生影响。传统上将陪审团制度分为两种主要形式,一种以英美为代表,另一种以法国为代表。但从历史发展来看,法国的陪审团制度以及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陪审制度,事实上也是移植英国陪审团制度后的产物。陪审团具有保障司法公正和体现司法民主两大价值。其“司法公正的守护神”的价值表现为加强程序的自治性、限制法官恣意、固定科学的审理方法,为法官公正司法有效减压等等功能;而作为“司法民主的的保护器”的价值则主要体现在“同类人审判”的集体裁判性、民主自治性、以及有利于民主观念形成等方面。另一方面,陪审团制度又具有耗时、耗财、低效,甚至容易产生偏见、带来审判的不确定性等负价值,而且随着近几年来英美国家运用陪审团审理的案件逐年递减,有些人对陪审团的存在价值产生怀疑。但通过对俄国、日本两国引进陪审团制度的实证研究,我们可以进一步肯定陪审团制度存在的魅力及其继续发展的可行性,而且,“对陪审团审判制度的改革只会加强该制度的生命力,而决不会终止该制度的生命”。陪审团制度的一般模式指的是陪审团制度运作的基本制度框架,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陪审团的组织制度;二是陪审团在诉讼中的运作程序。前者属于管理制度,包括陪审员的资格与范围、确定陪审团候选人的名单、陪审团组成人数的设定、陪审团的权利与义务。后者则是诉讼程序,包括陪审团审理程序的启动、陪审团成员的遴选、陪审团在审判中的实际运作以及对陪审团审理案件可否上诉的探讨。以完善的陪审团制度为基础,结合我国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及现实状况,在我国目前司法改革欣欣向荣的背景之下,通过对在我国建立陪审团制度可行性的评估,我国建立陪审团制度势在必行的。根据我国国情,我国陪审团制度的建立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确立陪审员的资格;二是确定陪审团审理案件的范围;三是陪审团的最终确定程序;四是陪审团在审判中的职能定位;五是陪审团在审判中的程序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