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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4年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2008年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俨然十分严峻,然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两年多来,虽然收到了一定成效,但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分析这其中的原因,一方面与法律实施不到位有关,但另一方面也与食品安全立法不足有着莫大关系。食物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国际公约中已经有明文规定,国外学者对适当生活水准权等与食物权有关的权利进行了大量研究,国内学者也开始对食物权进行专门研究。作为一项越来越被重视的权利,食物权应当被引进我国的立法。保障食品安全是保护食物权的内容之一,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立法体系在基本法层面主要包括《宪法》、《刑法》等;在非基本法层面,以《食品安全法》为中心,涉及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第三个层面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法律细化实施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分别从不同的阶段和领域对我国食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进行管理,同时对国家、企业提出了要求。一方面国家机关要各负其责,预防食品风险,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另一方面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行为准则进行生产经营。在立法的完善方面,可以学习和借鉴欧盟、美国等食品安全管理做的好的国家,发现和弥补我国立法的不足。国家应当鼓励消费者和食品行业协会发挥各自在食品安全保障中作用,同时积极构建宪法法院和公益诉讼制度,并将食物权写入我国宪法。这是履行我国国际义务的体现,更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